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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视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2024-04-13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盛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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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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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
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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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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