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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博合金:顺博合金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8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顺博铝合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程源伟、谢申丽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点00分在重庆市

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4月23日以现场、通讯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

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



                                   -1-
登了《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并规定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

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点00分在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公司会议室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1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会

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19,944,801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42.71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219,866,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69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

股份7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15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经

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

授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因此,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听取了独立董事2023

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在会议通知中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

平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219,944,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219,944,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



                                      -3-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3.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219,944,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4. 《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219,944,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219,874,5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0%;

反对7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0.5598%;反对7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9.440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6. 《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19,944,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4-
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7. 《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19,944,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8.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19,944,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第1-7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第8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5-
(此页以下空白,签字、盖章见下页)




                                   -6-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程源伟                                  程源伟




                                                   谢申丽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