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东鹏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10-26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及相关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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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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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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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提前
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买卖意向申报,并取得董事会对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
下: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前至少十八个交易日将
《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函》(附件一)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经总经理和董事长会签确认后,出具《有关
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的确认函》(附件二),并在其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十五个交易
日反馈问询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秘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
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三)经确认可以卖出公司股票的,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
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其减持计划;
(四)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个人做出的相关承诺;
(五)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函》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
申报的确认函》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委
托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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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本人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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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二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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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其所持本
事项后,按照《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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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
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附件一:《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附件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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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在下列期
限是否适合买卖公司证券。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
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 名:
年 月 日
9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
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
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
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