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2 证券简称:联泓新科 公告编号:2024-015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6 日 9:15-15:0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 2 号融科资讯中心 C 座南楼 15 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郑月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1 章、规范性文件和《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11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100,930,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316%。其中: (1)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98,60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57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29,2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4%。 (3)通过现场与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共 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058,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729,4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329,2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4%。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范启辉律师、陈睿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上述统计结果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如 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下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并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0,924,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2 数的 99.9994%;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52,3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0,924,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4%;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52,3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0,924,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4%;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52,3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0,924,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3 数的 99.9994%;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52,3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0,924,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4%;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52,3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0,924,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4%;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52,3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0,840,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4 数的 99.991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968,4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0,924,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4%;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52,3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热塑性聚乙烯弹性体项目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0,924,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4%;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52,3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陈睿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