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大正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4-06-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春
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正元”或“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有
关规定,对吉大正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30 号),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439,127 股,每股发行价为 15.7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970.87 万元,扣除含税承销费用 80.00 万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 17,890.87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到
账。此外,公司本次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 307.38 万元(含前述承销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此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7,663.49 万元。
上 述 资 金 到 账 情 况 已 经 天职 国 际会 计 师事 务 所( 特 殊 普通 合 伙) 天职业字
[2023]53682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募集资金总额为 179,708,685.17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3,073,829.3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6,634,855.83 元,本次募集资
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073.829.34 元(不含增值税),在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人民币 886.792.47 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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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886.792.47 元
(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金额
1 律师费 377,358.50
2 审计验资费 509,433.97
合计 886,792.47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机构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 886,792.47 元(不含增值税)。本次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886,792.47 元。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相
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886,792.47 元(不含增值
税)。本次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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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
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2024]110Z0220 号),认为吉大正元编制的《关
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吉大正元以自筹资金
预先支付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资金置换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
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本次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
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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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宁 博 刘 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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