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债券代码:127096 债券简称:泰坦转债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泰坦股份”或“发行人”) 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156,38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72.4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星期一)(因原 上市流通日 2024 年 1 月 28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024 年 1 月 29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 号)核准,泰坦股份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4,00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 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27 号)同 意,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16,20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21,600.00 万股。 首发后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6,20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5,40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15,638.00 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之日以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利用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绍兴泰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 坦投资”)、新昌县融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泰投资”)、陈其新。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 泰坦股份控 股份流通限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股股东泰坦 制、自愿锁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2021 年 01 投资、股东 定及延长锁 60 个月 履行中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月 28 日 融泰投资承 定期限的承 公司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诺 诺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 进行调整计算,下同),其持有公司上述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公 司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股份流通限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制、自愿锁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 实际控制人 2021 年 01 定及延长锁 行调整计算,下同),其持有公司上述股份 60 个月 履行中 陈其新 月 28 日 定期限的承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诺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 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 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 告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 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累计不少于上一会计 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二分之一(税 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 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 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泰坦股份控 关于稳定股 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 2021 年 01 股股东泰坦 36 个月 履行中 价的承诺函 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月 28 日 投资 规的规定。 如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未能履行稳定公 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 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 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的现金分红(税后), 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 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现金分 红(税后),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 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 资者损失的,泰坦投资将依法赔偿公司、投 资者损失。 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 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 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 告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 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 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总额的三 分之一,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 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行 关于稳定股 2021 年 01 陈其新 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 36 个月 履行中 价的承诺函 月 28 日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 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未来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 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 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 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三 分之一,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 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薪 酬(税后)总额的三分之一,该等扣减金额 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 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 司、投资者损失。 1、若泰坦投资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相关承诺事项,泰坦投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泰坦投资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泰坦投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泰坦投资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 人有权扣减泰坦投资未来获得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泰坦 投资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泰坦投资不 关于未履行 泰坦股份控 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时的约 2021 年 01 股股东泰坦 4、若泰坦投资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 长期 履行中 束措施的承 月 28 日 投资 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泰坦投 诺 资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 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泰坦投资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 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泰坦投资承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泰坦投资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泰坦投资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泰坦投资将及时、充 分披露泰坦投资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1、若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 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关于未履行 2、若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 实际控制人 承诺时的约 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2021 年 01 长期 履行中 陈其新 束措施的承 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月 28 日 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 权扣减本人未来获得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 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4、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 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 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 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人承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则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 作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 变动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 的情形,未来将继续遵守需长期履行的承诺。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也不存在公司为上述股东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24 年 1 月 29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56,380,000 股,占总股本的 72.4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3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 (股) 1 绍兴泰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1,441,660 141,441,660 注1 2 新昌县融泰投资有限公司 8,000,000 8,000,000 3 陈其新 6,938,340 6,938,340 注2 合 计 156,380,000 156,380,000 注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绍兴泰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处 于质押状态的数量为 35,000,000 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 2、股东陈其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曾任职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并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任期届满离职(离职未满 6 个月)。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继续遵守其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 关承诺,并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 股份类型 数 量 比 例 数 量 比 例 减(股) (股) (%) (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160,177,500 74.16 -156,380,000 3,797,500 1.76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5,822,500 25.84 156,380,000 212,202,500 98.24 三、总股本 216,000,000 100.00 0 216,000,000 100.00 注:最终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 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 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