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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铂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02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的交
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上
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
交汇处,安徽省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唐开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3,742,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37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27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2,225,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61%。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80,295,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013%。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8,779,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02%。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446,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359%。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中 小 股 东 共 25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13,446,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359%。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659,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2%;反对
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43,0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97%;反对
8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659,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2%;反对
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43,0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97%;反对
8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音少杰、陈策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