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0752 号 致: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鑫 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37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 14:30 在安徽省 1 法律意见书 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1 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40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614,66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49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7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295,8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01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 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1,318,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80%。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 2024 年 4 月 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 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 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 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 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01,529,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1%;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12,5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66%; 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01,529,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1%;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12,5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66%; 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 101,529,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1%;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12,5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66%; 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01,529,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1%;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12,5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66%; 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计票制度>的议案》 同意 101,529,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1%;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12,5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66%; 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01,529,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1%;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12,5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66%; 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 101,529,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1%;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12,5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66%; 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01,529,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1%;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12,5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66%; 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01,529,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1%;反对 85,300 5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12,5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66%; 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的议案》 同意 101,529,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1%;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12,5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66%; 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01,611,6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94,8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38,843,8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 6 法律意见书 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49,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唐开健、天长市天鼎企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7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四年 月 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贤榕 李 军 音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