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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铂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6-12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1433 号

致: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鑫铂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接受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
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 14:30 在安徽省
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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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1 日的交易
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0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2,469,59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41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7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414,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5.095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
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0,055,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54%。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 2024 年 6 月 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
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
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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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
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
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 下:同意 132,356,577 股 ,占出席 会议所 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147%;反对 113,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32,9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06%;
反对 113,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9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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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四年 六 月 十一 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贤榕                                       李   军




                                                           音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