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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4-11-29  

                             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姜志敏律师、李宴辰律师就贵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就本次股东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
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对所有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15 时在飞亚达科技大厦 20 楼 2 号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张旭华主持。本次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
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4 人,代表股份 166,742,41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1.09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3,007,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0.17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 人,代表股份 3,735,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205%。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0,240 股,占公司外资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4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0,24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444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3 人,代表股份 3,765,08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1 人,代表股份 3,735,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205%。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0,240 股,占公司外
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4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0,24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0.4441%。

    5、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
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 1.00《关于拟变更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150,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9%;
反对 52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2%;弃权 6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180,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172,989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会 中 小股 东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84.2739%;反对 52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695%;弃权 6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65%。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 意 180,2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外 资 股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经统计,本次会议议案属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表决同意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案进行变
更的情形。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股东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主
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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