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并结合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表》,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曹兴权、杨新民、李克强、丁 玮、汤谷良、张影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 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