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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2024-12-06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4-066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钢板材)与鞍钢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鞍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2022-2024 年度)》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满,为确保公
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集团)在协议有效期满后能够
继续获得良好的金融服务及资金保障,经过积极磋商,公司拟与鞍钢
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约定 2025、2026、
2027 年度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财务公司之间有关金融业务条款及相
关交易金额上限。
     《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约定本钢板材集团每年存
入鞍钢财务公司用于结算的资金存款最高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且存款所产生的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年;鞍钢财务公司
每年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 50 亿元,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年;鞍钢财务公司
每年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委托
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年。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 5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与鞍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的议案》,关
联董事王东晖先生、唐耀武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该议案。该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1
    鞍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鞍钢财务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
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 31 号
    法定代表人:谢峰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118885772F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12 日
    主营业务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
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
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
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
券投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 2023 年末,鞍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379.92 亿元,净
资产为人民币 80.71 亿元;2023 年度,鞍钢财务公司营业收入为人
民币 10.16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4.32 亿元。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鞍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333.40
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82.78 亿元;2024 年 1-9 月份,鞍钢财务公
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7.23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3.51 亿元(以上数
据未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鞍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为 26.92%。
    交易对方鞍钢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2
    鞍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鞍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
关系情形。因此鞍钢财务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鞍钢财务公司是于 1997 年 8 月 29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筹建,于 1998 年 3 月 17 日正式成立,并于 1998 年 4 月 18 日正式营
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控股股东为鞍钢,占有股权比例为 70%。鞍
钢财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上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鞍钢财务公司 2024 年 1-9 月的平均资本充足率 26.88%,平均流
动性比例 55.51%,均远高于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的 10.5%资本充足率
和 25%流动性比例监管要求。鞍钢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不良贷款率
一直为零,经营稳健。
    2024 年 1-9 月份鞍钢财务公司吸收存款规模为人民币 274.66 亿
元。2024 年 9 月末净资产为人民币 82.78 亿元。鞍钢财务公司较高
规模的吸收存款和净资产完全覆盖了公司的存款,为公司提供了资金
支持和防范风险保证。
    公司认为鞍钢财务公司有能力履行《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中的相关约定。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2022-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9 月份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
实际发生额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业务名称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1-9 月份
              最高日存款额    44.95      33.97         11.38
存款结算业务
              利息             0.51       0.23           0.08
              信贷总额           -          -              -
信贷业务
              利息               -          -              -
委托贷款业务 委贷总额            -          -              -

                                3
             利息            -           -          -



    (二)《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主要内容
    1.结算业务
    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本钢板材
集团与鞍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协助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
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鞍钢财务公
司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同时免收本钢板材
集团结算业务费用。
    本钢板材集团存入鞍钢财务公司用于结算的资金存款最高每日
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且本钢板材集团存于鞍钢财务公司的存
款所产生的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年。
    本钢板材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存放的结算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
进行,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随
国家政策变化调整),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
利率,也不低于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集团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同期同类
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2.信贷业务
    本钢板材集团可以使用鞍钢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贷款
业务。鞍钢财务公司向本钢板材集团提供的贷款利率按市场化原则,
且不高于本钢板材集团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
款利率,如有可能,将给予适当贷款利率优惠;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
板材集团提供商业汇票的综合服务业务,费用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不高于本钢板材集团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价格标准。
    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前述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
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
年。
    3.委托贷款业务
    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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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高于本钢板材集团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
利率,如有可能,将给予适当贷款利率优惠。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 20 亿元,委托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年。
    4.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免费提供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
他金融服务业务。包括财务和融资顾问业务、外汇结售汇等其他金融
服务。
    (三)交易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
    1.协议方:公司(甲方)和鞍钢财务公司(乙方)
    2.协议签署日:2024 年 12 月 5 日
    3.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双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乙方开展金融业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情况;
    (3)甲方有权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
于乙方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
担;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业务要求;
    (5)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取得甲方
相应信息。
    4.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双方享有以下义务:
    (1)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
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2)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保密责任;
    (3)乙方保证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
产负债风险,保障甲方的支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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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或配合甲方
采取相应的措施:
    (1)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 10%;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
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2)乙方发生到期债务不能按时支付、信息系统严重故障影响
正常结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
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
    (4)乙方出现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6.出现本协议第 5 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认为确保其资金安全的必要措施;
    (2)中止、终止本协议。
    7.其他约定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
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如乙方依法与其他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合并,双方可签订
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新协议。
    (3)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
书面协议。
    (4)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及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
双方公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使本钢板材集团获得高效、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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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的资金结算工作提供了先进的服
务平台,本钢板材集团对鞍钢内或公司下属各单位的资金收付以及对
鞍钢外部单位的款项收付,均可通过鞍钢财务公司结算系统进行网上
业务操作,提高了本钢板材集团的工作效率。
    2.为本钢板材集团节省资金结算费用
    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各成员单位之间、公司内部各下属单位之间
的资金结算业务均在鞍钢财务公司结算系统上方便实现,不需要通过
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划转,同时与商业银行相比鞍钢财务公司免收结算
费用,服务快捷、安全,降低本钢板材集团财务费用,并有利于公司
对子公司的资金管理。
    3.本钢板材集团的结算资金按协定存款方式确定利率
    本钢板材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存放的结算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
进行,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随
国家政策变化调整),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也不低于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
平。
    本钢板材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的存款用于日常结算,每日存款余
额是变动的,因此该部分资金无法用于定期存款,也不能用于其它理
财产品。鞍钢财务公司为此项结算资金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有利于本钢板材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4.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贷款和委托贷款服务
    本钢板材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的贷款均为信用贷款,贷款利率按
市场化原则,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由于鞍钢财务公司比
商业银行更了解本钢板材集团生产经营情况,在同等贷款条件下,办
理贷款能更加快捷方便。
    综上通过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
可使本钢板材集团获得良好的服务和资金保障,有利于降低本钢板材
集团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对本钢板材集团的经营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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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有积极影响。同时,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
约定了本钢板材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可开展的业务范围、定价原则和
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了公司利益,可有效防范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五、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情况
    为控制和降低与鞍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公司每半年对鞍钢
财务公司进行一次风险评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公司
董事会认为:鞍钢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
制风险,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未发现鞍钢财务公司与会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
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
定的情况。
    六、风险防范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本钢板材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存、
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公司制定了《关
于在鞍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不包含经过股东
大会批准后免于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0 元。
    八、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会议应到独立董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鞍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金
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在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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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
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公司股东而言
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议就相关交
易于 2025、2026、2027 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的实际需求。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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