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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汽轮B:内部审计制度2024-10-29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24-68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年10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得以有效实施,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11 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
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344
号《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杭州市国资委关于深化市属国有
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州资本内部审计制度》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其所属
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营运绩效、
项目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
任情况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评
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达到预防、发现、纠正、查处经营管理中
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推动完善企业治理,增
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目的。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保障公司内部治理、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和完善的重要机构,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充分履行检查、
评价职能,依法对公司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等(以下简称被审
计单位)进行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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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
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
程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必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公司应支持
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
的职业胜任能力。下属子公司是否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其实
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内部审计
机构可借调其他部门人员协助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外聘专家协助完
成审计工作。公司应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
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司给予相应处
罚。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
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公司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提供若干候选人,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职责,公司内部各
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
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
管理工作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根据公司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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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项目,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及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
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联营、协作、外协、外包
项目的合同及其执行的合法性、合规性、可靠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计评价;
   (七)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评价;
   (八)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九)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离任审计;
   (十)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
理;
   (十一)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上级部门、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层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有关营运和财务管理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
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
产,有权查阅有关营运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
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经办人在审计工作
底稿上签署意见,并对有关审计事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四)被审计单位故意阻挠审计工作,或有意隐匿、毁弃、篡改
会计资料以及其他重要文件的,内审人员有权进行制止,并报请公司
予以相应处分;涉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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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公司党委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准则及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
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
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
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内部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如下: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
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
加后续教育;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
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五)内部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
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
信、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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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
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
   (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
   (三)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
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七)其他。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内部审
计的客观性:
   (一)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选派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组;
   (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
方法;
   (六)当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无法采取适当
措施降低影响时,停止实施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
层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
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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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
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
阅通过后,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项目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自行安排的例行审
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和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
以及公司安排的临时审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运用专业能力和职业判断,按
必要的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充分考虑审
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根据项目的来源,编制审计项目立项书,同
时确定内部审计人员,成立内部审计小组,审计组人员不得少于 2 名,
其中 1 人为审计组长;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
组组长应当由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应当出具审计项目立
项书、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项目立项书和项目审计方案由公
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根据审计实际情况修改项目审计
实施方案,对审计项目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评估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况,研究
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重点、审计进度和相关要求,做好
审前准备。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协助和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做好审
前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
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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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经公司主要负责人
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
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
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审计工作底
稿须经过复核。同时应签发审计鉴证单交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
在审计鉴证单上表明意见并签章。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
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
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当安排专人撰写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中期审计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
效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项目终结后的审计报告,但可
以作为其编制依据。中期审计报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审计报
告的要素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
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项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应当
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
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加强审计项目
质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内部
审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内部审计整改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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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内部审计整改的第
一责任人,应当及时部署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研究审计整
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和期限等,全面整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
题,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上报内部审计机构。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安排专人对
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跟踪督查。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整改
期限实行分类整改:
    (一)对在审计过程中或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行立改,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60 日;
    (二)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分阶段限时整改,整改期
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三)对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持续组织整改,整改期限一
般不超过 5 年。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实行建
号、销号管理,并在后续审计时作为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如有特殊情
况,公司高管层有特别批示的,应当开展专项审计整改检查,并将检
查结果反馈给公司高管层。

                  第七章 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年定期对巡察、内外部审计等发
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问题进行讨
论沟通,深入挖掘问题形成的原因,进一步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
完善制度建设和内控流程等。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委、组织人事等相关部
门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结果共用、重要事
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
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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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
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
会、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
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
有功人员,公司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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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07
年 9 月 14 日版同时作废。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深圳
证券交易规章规则、发生矛盾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深圳证券交易规章规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备案。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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