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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汽轮B:内部审计实施细则2024-10-29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24-69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2024年10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规
范审计监督程序,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11 号《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以及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在审
计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工作职能:
    (一)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及国家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及时制定完善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的要求,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分析、
评价、建议及防范措施等,促进公司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公司治理,
为实现公司目标服务;
    (三)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确定年度
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阅,并经公
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年底结束后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递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征求董事会、管理层的意见,根据风险
大小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先后次序,以保证有效性。应考虑的风险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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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1)不良的财务或业务状况;(2)违背公司政策、计划、程序
或法律法规的行为;(3)财产损毁;(4)浪费或低效;(5)未实现事先
确立的目标;
   (五)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种财务资料。有权检查
被审计单位正确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
   (六) 内部审计机构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
查时,有权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
存贷款,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 内部审计机构有依据怀疑被审计单位发生了转移、隐藏、篡改、
毁弃会计资料的情况,可以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帐册;
   (八) 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司规定
挪用、滥用或非法使用公司资金的,应立即建议公司领导采取保障资金安
全的相应措施;
   (九) 内部审计机构有就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和异常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如实反映、汇报的责任;
   (十)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可以直接向被
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电话、传真送达审计通知书,也可以事先不
下发审计通知书而直接实施审计;
   (十一) 以书信、电话、传真、面谈等方式,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违
法、违纪、渎职、失职等有关情况,内部审计机构有责任将相关情况向公
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汇报,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成立专项小组进
行审计,如有必要可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范围的内部审计主要包括三大类:例行审计、经济责任
审计、专项审计。
   (一)例行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年度常规性的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
括一年两次的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核实、公司年度管理任务指标审核、内部
控制评价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下属子公司总经理任期或离任前所在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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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对有关经济活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
履职情况的审计。
    1.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公司人事变动文件或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安排经
济责任审计;
    2.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子公司总经理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应“逢
离必审”;
    3.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 5 年至少对下属
子公司总经理任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 次。
    (三)专项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特定事项进行审计。专项
审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清算审计、收购兼并前对目标公司
的审计、基建项目预决算执行情况审计、专项查错舞弊审计等。

                       第二章 审计具体程序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结合上年
度工作总结和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等情况,对内
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特殊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
计前,可以直接以书面、电话、传真的方式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于突击审计的项目,可以事先不下发审计通知书而直接实施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应当遵照以下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审计准备阶段是整个审计过程的起点和基础,指内部审计机构从审计
项目计划开始,到发出审计通知书为止整个过程,根据审计项目的来源,
编制审计项目立项书,成立审计小组进行审前调查了解,并制定《审计方
案》送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送达审计通知书,具体工作如下:
    (一)项目启动立项
    编制立项书。内部审计机构在项目启动前编制项目立项书,主要内容
包括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立项依据、审计主要内容,由公司主要负责
人签字审批后项目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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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小组的具体组成依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而定,实行组长负责制,
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审计组长、主审等人员,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 2 人。审
计组成员一般分工如下:
    1.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选派审计组长(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对其进
行有效的授权;审定审计方案;督导审计项目的实施;协调、沟通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定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督促审计问题的整改和
建议的落实等;
    2.审计组长: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协调被
审计单位的关系以及掌握审计项目工作进程,复核审计方案及报告、草拟
审计意见。因审计组长是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在审计项目中要比其他审
计人员承担更多的责任;
    3.主审:协助组长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及
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拟写审计方案、报告;
    4.内部审计专员:在一个具体的审计项目中,是具体工作的主要执行
者。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的安排,编制具体审计实施方案,并根据审计实施
方案执行具体审计程序,编写审计工作底稿等;
    5.外聘专家:对于审计项目中涉及特殊专业领域时,为了保证审计项
目质量,保证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科学性,必要时审计组可以外聘专
家来协助审计工作。外聘专家的职责就是以其专业优势,发表审计项目中
涉及该专业的独立、客观的意见,外聘专家仅对其所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
并接受审计组长的领导,但审计组长不能因采纳专家的错误意见而免除审
计责任,审计组长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外聘专家可由内部审计机构从公
司外部聘请,也可在公司内部指派。
    (三)审前调查。初步研究审计项目背景信息,充分收集与被审计单
位所处行业的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知识学习,了解被审计单位
情况及特点,参考以前年度的审计资料,通过对这些情况的了解分析,审
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同时确定审
计重点,以节省实施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审前调查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企业经营环境及状况、
企业主要产品及工艺流程、企业市场竞争情况、企业重大投资及资本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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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情况、企业重大事项等,重点了解以下内容并收集相关资料:
   1.业务活动概况;
   2.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机运行情况;
   3.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年度公司和各部门预算;
   4.公司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季报、年报,各部门汇总编制的决算草
案;
   5.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下属承包部门年度经济责任书、
下属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责任等;
   6.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计划、合作协议等;
   7.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协议;
   8.公司和下属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综合性经营情况简报、快报、统
计报表等;
   9.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内部审计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内部审计机
构提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风险评估。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的分析、评估,寻找高
风险领域,确定审计重点区域,同时降低审计风险。
   (五)审计组讨论。在项目实施前,由审计组长组织召开会议,目的
是对前期调查及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沟通,以确定审计方案的
基本思路与要点,会议完成后将会议相关记录存档。
   (六)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审计组在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或事项基
本情况,收集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由公
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审计组成员、
调整审计内容和审计实施时间的,应调整审计方案。项目审计方案主要内
容如下:
   1.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2.审计目的和范围;
   3.审计的目标;
   4.审计内容和重点;
   5.审计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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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审计程序、审计思路和审计方法;
   7.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8.评价标准;
   9.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如有);
   10.审计结果评价等。
   (七)送达《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
制审计通知书,并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
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
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具体内容:
   1.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及范围;
   3.审计时间;
   4.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6.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二、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实施现场审计、进行审计调查取证、
形成初步成果和结论的过程。
   (一)召开审前进点会
   审计组在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议,通报有关情况,
对现场工作做出安排并提出要求。会议应明确进点会参会人员、进点会议
程安排。进点会会议程序:
   1.审计组组长向被审计单位介绍审计组成员;
   2.宣读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组长对本次审计的依据、目的、内容做简要的解释;
   4.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向审计组介绍参会人员;
   5.被审计单位进行总体情况介绍或述职;(非必要程序,经济责任审
计为必需程序);
   6.审计组组长提出审计计划工作时间,以及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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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沟通、协调、工作场所、资料等有关事项提出要求;
   7.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可以对本次审计工作提出疑问,对审计组提出的
要求予以回答;
   8.双方讨论有关事项;
   9.将《审计承诺书》等送交被审计单位签署;
   10.宣布进点会结束并开始工作。
   (二)审计取证
   1.审计证据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
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
依据;
   2.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
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证据、电子证据、口头
证据、环境证据等;
   3.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相关性,即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
可靠性,即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即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足以支持
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4.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采用审核、
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分析程序等;
   5.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相关
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予以复核;
   6.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1)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
面判断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2)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
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越多;
   (3)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当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当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
理由;
  (4)恰当的抽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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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获取审计证据时,审计人员还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1)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
    (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
    (3)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所审计期间是否一贯得到遵循;
    (4)经营管理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5) 经营管理过程是否被充分、正确的记录和保存;
     (6) 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7)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
    (8)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
     8.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
 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
 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9.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
 殊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所引
 用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10.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
 名或者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
 原因和日期;
     11.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保
 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12.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及证
 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13.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
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14.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应向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或消除疑虑。如
 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仍不能获取所需审计证据,或无法实施必要的
 审计程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向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涉及违规
 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第一时间向本单位党委(党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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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审计证据经过判断、鉴定、整理后,应由审计人员将所获取的审计
证据的名称、内容、来源、时间等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清晰、完整地记
录,并作为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工作底稿编制
   1.审计工作底稿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联
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2.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根据国家《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按规定做好工作
底稿的编制和使用,主要是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证明审计目标的实
现程度;为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证明内部审计机构和
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3.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
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
有重要事项;
   4. 审计工作底稿分为原始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
过程中得到的重大审计发现应当及时并单独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原始
审计工作底稿及其审计证据应归入汇总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5.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3)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4)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5)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6)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7)索引号及页次;
  (8)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6.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调整情况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7.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当注明含义并保持前
后一致;
   8.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
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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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
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10.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工作应当由比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
高或者经验更为丰富的人员承担;
   11.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加
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12.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底
稿的现场复核;
   13.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底稿,编写审计鉴证单,并统一由审计组
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工作鉴证单上表明意见并签
章;
   14.对于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项目,还需要如实填写关注事项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鉴证单,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在取证资料
上签章;
   15.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
分类整理, 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
   16.审计工作底稿归公司所有,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保管。
   (四)审计结果沟通
   1.结果沟通是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公司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
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的讨论和
交流;
   2.结果沟通的目的是提高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取得被审计
单位、公司适当管理层的理解和认同;
   3.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审计结果的沟通;
   4. 结果沟通以书面、口头、或撤点会议等形式。撤点会由内部审计机
构在撤点前,组织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沟通会,内部审计人员就各自负责
的审计内容问题进行面对面,认真、充分的沟通,听取其意见;
   5.内部审计机构以《审计鉴证单》形式进行结果沟通的,被审计单位
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审计鉴证单》中进行反馈,审计项目负责人
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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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
题及时进行沟通;
   7. 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当注意沟通技巧;
   8.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
档保存。
    三、 审计报告阶段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
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果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中期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
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审计周期过长;
    2.审计项目内容复杂;
    3.突发事件导致对审计的特殊要求;
    4.公司管理层需要掌握审计项目进展信息;
    5.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形。
   (二)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审计报告内容的要素应当齐全,包括审计范围、审计目的、审计依
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行文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所
有重要问题;
   2.审计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事项,不歪曲事实真相,不遗
漏、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偏不倚地评价被审计事项,客观公正地发
表审计意见;
   3.审计报告应当逻辑清晰、脉络贯通,主次分明、重点突出,用词准
确、简洁明了、易于理解,也可以适当运用图表描述事实、归类问题、分
析原因,更直观地传递审计信息;
   4.审计报告中对责任人的评价要持谨慎的态度,情节要查实,定性要
准确;
   5.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恰当性负责,被审计单位对报
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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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或者针对审计发现问题之外
的其他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三)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
章、报告日期、其他。
    (四)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
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2.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
定;
    3.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
审计过程中所发现主要问题的事实;
    4.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5.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6.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7.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作出的
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五)审计报告的复核与报送
    1.审计组应实施二级复核制。审计征报告求意见稿经内部审计小组人
员充分讨论确定。审计组长对内部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真实性负责,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对内部审计报告所列依据、政策应用、文字表达进行审
核并对此负责;
   2.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先提交公司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再征求被审
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审计报告 10 日
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3.已征求过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书
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签发。审计报告确定后,按照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的报送范围》进行报送;
    4.内部审计报告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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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重要事项的,
应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递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必
要时由董事会审议,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形成《内部审计决定书》
并对被审计单位作出整改的决定;
    5.已征求过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书
面意见一并提交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并将经过复审的审计报告
报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以及相
关部门;
    6.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7.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公司《内部审计
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章 审计方法

    第九条   审计方法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活动过程中所运用的各
种手段的总称。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抽样调查、
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以及
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分析表、审计记录单等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
证明材料,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对作为证据的原始资料、文件、
实物等,可采用复印、复制、拍照、录音等合法方式取得。盘点现金、有
价证券等,应由 2 名审计人员现场监督清点,具体如下:
    一、审核法,是对经济活动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用以验明被审计单位
经济活动的真实、正确、合法性。
    二、观察法,是内部审计人员亲自到审计现场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
务等进行实地观察,通过观察来搞清事情的真相,查明问题产生的原因,
以便得出科学的、合理的审计结论。
    三、监盘法,是内部审计人员在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
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监盘法使用范围:对有形资产和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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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有价证券等。
    四、访谈法,是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进行面对面交
谈,以了解有关情况、收集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访谈法的使用范围包括:
在计划阶段中了解情况,实施阶段时收集证据,报告阶段相互沟通情况等。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时要注意同时要有两名内部审计人员在场。
    五、审计抽样调查法,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从被
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
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一)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充分性和经济性原则。相关
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对象及其审计目标相关;充分性是指抽样总体能够
在数量上代表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符合成本
效益原则;
    (二)审计抽样方法包括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在审计抽样过程中,
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者两种方法结合
使用;
    (三)选取的样本应当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
    (四)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业务活动中存在重大差异
或者缺陷的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
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五) 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
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六) 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1.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特征,确定审计抽样方法;
    2.选取样本;
    3.对样本进行审查;
    4.评价抽样结果;
    5.根据抽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6.形成审计结论。
   (七)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抽样结果进行评价,评价时应明确对审计样本
的总体情况、选取样本量的目的和特征、样本量占总体样本的比率、样本
抽测结果及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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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函证法,是为证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载事项,向有关单位或
个人发函询证,要求第三方就业务和相关金额确认,以获得相应审计证据
的一种审计方法。如果函证结果不满意,应当实施必要的替代程序。
   七、分析程序是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和比较信息之间的关系或者计
算相关的比率,以确定合理性,并发现潜在差异和漏洞的一种审计方法。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根据需要在审计过程中执
行分析程序,有助于实现下列目标:
   1.确认业务活动信息的合理性;
   2.发现差异;
   3.分析潜在的差异和漏洞;
   4.发现不合法和不合规行为的线索。
  (二)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执行分析程序,能够获取与下列事项相关的证
据:
   1.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2.被审计事项的总体合理性;
   3.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差异和漏洞的严重程度;
   4.业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5.计划、预算的完成情况;
   6.其他事项。
  (三)分析程序所使用的信息按其存在的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2.实物信息和货币信息;
   3.电子数据信息和非电子数据信息;
   4.绝对数信息和相对数信息。
  (四)执行分析程序时,应当考虑信息之间的相关性,以免得出不恰当
的审计结论;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确定对分析程序结果
的依赖程度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分析程序的目标;
   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及其业务活动的复杂程度;
   3.已收集信息资料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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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以往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评价结果;
   5.以往审计中发现的差异和漏洞。
  (六)分析程序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将当期信息与历史信息相比较,分析其波动情况及发展趋势;
   2.将当期信息与预测、计划或者预算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3.将当期信息与内部审计人员预期信息相比较,分析差异;
   4.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组织其他部门类似信息相比较,分析差异;
   5.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行业相关信息相比较,分析差异;
   6.对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7.对重要信息内部组成因素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七)分析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具体方法:
   1.比较分析;
   2.比率分析;
   3.结构分析;
   4.趋势分析;
   5.回归分析;
   6.其他技术方法。
  (八)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事项单独或者综合运用以
上方法;
  (九)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计划阶段执行分析程序,以了解被审计
事项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十)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分析程序,对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审查,以获取审计证据;
  (十一)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终结阶段执行分析程序,验证其他审
计程序所得结论的合理性,以保证审计质量;
   (十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分析程序效率和效果的因素:
   1.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2.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3.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4.分析程序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
   5.分析程序操作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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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发现异常时,应当采用下列方法对
其进行调查和评价:
    1.询问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获取其解释和答复;
    2.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解释和答复的合理
性与可靠性;
    3.如果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没有作出恰当解释,应当扩大审计范围,
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实施进一步审查,以便得出审计结论。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及后续审计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
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制定审
计整改方案(整改完成时间、整改部门、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等)并在
20 日内上报;60 日内将整改结果告知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
告及相关的整改佐证材料,并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整改结果报告应当包含整改总体情况、问题整改的具体情况、尚未整
改到位的内容及原因分析、继续整改的时间计划和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需要上级部门从源头上完善体制机制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整改结果报告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对整改结果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分为完成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
内部审计机构认定为完成整改的即问题销号,认定为部分整改或未整改的,
被审计单位仍需要持续推进直至完成整改,并在完成后及时向内部审计机
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
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以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
作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跟踪检
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并进
行评价,看其是否采取了合适的纠正行动并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如果未采
取纠正行动,应当确定是否是被审计单位有关第一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
并予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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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虑,决定对审计发
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向
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十六条 开展后续审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后续审计方案,
对后续审计作出具体安排,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七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编制后
续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定期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
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室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即日起执行。2007 年 9
月 14 日颁布的《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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