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汽轮B: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2024-11-11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 B 公告编号:2024-80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汽轮”)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应收
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下同)
与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
构”),开展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有效期
为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具体每
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业务约定期限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杭州汽轮动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一、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合作机构: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
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根据资金成本、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审慎
选择。
2、交易标的: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3、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具体每
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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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在业务期限内循环使用)。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6、保理融资的利率、利息及手续费用以保理融资相关合同记载的为准。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或子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
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
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
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或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或子
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2、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
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或子公司
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三、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
本次办理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
整体利益。
四、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使具体
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确定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
额度。
2、授权公司财务处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处将及时分
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
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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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
五、备查文件
1、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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