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24-82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71)。上述公告已刊登于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香 港 商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东新路 1188号)汽轮动力大厦三楼304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叶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人数 股份数量 占公司有表决权 分类 (人) (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1)现场和网络投票合计 524 864,131,568 73.54% 其中:内资股东 2 748,526,688 63.70% B股股东 522 115,604,880 9.84% 2)现场会议投票 62 788,747,276 67.13% 3)网络投票 462 75,384,292 6.42% 2、其他到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机构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内资股东 748,526,688 100.00% 0 0.00% 0 0.00% B股股东 50,997,586 44.11% 5,386,495 4.66% 59,220,799 51.23% 合计 799,524,274 92.52% 5,386,495 0.62% 59,220,799 6.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中小股东 50,997,586 44.11% 5,386,495 4.66% 59,220,799 51.23% 2、审议通过《关于更换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内资股东 748,526,688 100.00% 0 0.00% 0 0.00% B股股东 48,619,186 42.06% 14,617,883 12.64% 52,367,811 45.30% 合计 797,145,874 92.25% 14,617,883 1.69% 52,367,811 6.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中小股东 48,619,186 42.06% 14,617,883 12.64% 52,367,811 45.30%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内资股东 748,526,688 100.00% 0 0.00% 0 0.00% B股股东 50,496,779 43.68% 5,047,469 4.37% 60,060,632 51.95% 合计 799,023,467 92.47% 5,047,469 0.58% 60,060,632 6.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中小股东 50,496,779 43.68% 5,047,469 4.37% 60,060,632 51.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斌、俞晓瑜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董秘签字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