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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2024-03-27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
                                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委员,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
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1、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
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何旭东先生、占金锋先生、翁记泉先生、秦炳军先生、吴
昶先生、董文婕女士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之情形,近
三年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
担任公司董事的履职能力。
    3、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
立董事制度》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
立性等条件要求。
   2、独立董事候选人童一杏女士、杜惟毅先生、王海黎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董事制度》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3、独立董事候选人童一杏女士、杜惟毅先生、王海黎先生均已经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4、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提名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的签字页)


提名委员会委员




                      、                       、
   (王海黎)                  (杜惟毅)              (何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