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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海防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4-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天海防务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
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天海防务相关工
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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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
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
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
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天海防务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天海防务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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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
方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还载明了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 14:45 在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518 号 10 号楼 8 楼学术交流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何旭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 年 4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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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
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4 月 3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231,630,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04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9,513,850 股。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
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2,116,6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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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年3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人员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并在本次股东大会中进行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
新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事
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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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3项,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 选举何旭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31,360,79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792,04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97%。

    1.02 选举占金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31,500,39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931,64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65%。

    1.03 选举翁记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31,360,36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791,61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68%。

    1.04 选举秦炳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31,500,37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8%,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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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931,62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64%。

    1.05 选举吴昶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31,360,39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791,64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70%。

    1.06 选举董文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31,500,35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931,60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63%。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选举童一杏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31,430,35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61,60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15%。

    2.02 选举杜惟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31,430,39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61,64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18%。

    2.03 选举王海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31,430,37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6%,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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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61,62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17%。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 选举黄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231,500,38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931,638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65%。

    3.02 选举李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231,360,687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791,937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89%。

    3.03 选举龚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231,430,576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61,826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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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
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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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明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龚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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