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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海防务:内部控制制度(2024.11修订)2024-11-20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控制,防

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

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

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

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

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

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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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

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

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

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

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合

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

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重大

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董事会应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

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

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

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认真的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要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

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

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出售资产、

信披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指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重大投

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董事会应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

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深交所不鼓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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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

委托理财或衍生品交易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

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

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

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认真的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

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

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

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

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八条 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

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

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

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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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

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

议;

    (四)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

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

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

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

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

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

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在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

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

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

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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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

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

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

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涉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证监会、交易所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

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

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

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为发展生产经营,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公司可与有关企

业建立互为担保关系。互为担保额度应大体相当。

    公司对非互保单位、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谨

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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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

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

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

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

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

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

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

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

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

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的资金动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

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三条 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

诺计划实施。项目实施部门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

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

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实施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由内审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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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监事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

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五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

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

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

司董事会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十条 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指定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

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

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代表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

司损失。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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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

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按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

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

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

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

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

对外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

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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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管、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人

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董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

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

董、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

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审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

建议。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

自查计划。公司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审部的检查

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

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

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

事会并抄送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交易所

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披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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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

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六十八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所涉及事项

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或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

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七十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董、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

意见。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若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同

时,证券交易所有权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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