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筹融资管理制度2024-09-30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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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安徽
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筹融资是指公司因生产经营、投资发展、偿还债务等资
金需求而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金融机构等主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
贷款、融资租赁、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类融资业务等筹融资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筹融资的牵头部门,负责职责范围
内相关筹融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主要包括筹融资策略、筹融资方案和筹融资计划
的拟订和报批,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的联络、相关资料的准备、协助申报等,并负
责相关筹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其他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全面配合、
协助办理。
第五条 财务部门主要牵头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向银行
等金融机构借款等融资活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类业务相关事宜;
(二)负责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类业务相关文件的收集、
整理、归档、保管;
(三)负责所有筹融资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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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监控筹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履行资金偿还业务;
(五)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在证券市场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牵头部门,主要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筹资方案;
(二)负责联络承销机构,负责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保管;
(三)负责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业务相关事宜;
(四)负责筹融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五)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未经审批授权不得自行对外筹融资。
第三章 管理原则与筹融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筹融资活动管理原则:
(一)公司筹资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综合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适度
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二)公司筹融资计划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应考虑企业资金、筹融资成本、
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因素,兼顾公司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把公司负债率控制在适
当比例内,有效控制筹资风险。
第九条 对于通过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和发行债券等方式募
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还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应遵守《创业板上市
规则》、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改筹资方案和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在编制筹融资计划之前,应根据筹融资风险评价准则的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形成筹融资方案,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明确筹资用途,合理安排筹资规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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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计算和比较各种筹融资方式和渠道的利弊;
(三)分析筹融资成本、潜在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还计划;
(四)分析方案的可行性,选择适合企业的筹融资方式,确定企业最佳的资金成
本,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五)以筹集的资金符合公司经营的需要为基础,最终逐一对比筹资条件,选取
筹集成本最小、风险最小、利益最大的方案,形成筹融资计划。
第四章 决策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编制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筹资方案,由公司
总裁办公会讨论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
准文件后,由证券事务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实施。
第十四条 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的融资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
经营需求提出计划,并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提交总裁、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在核准范围
内具体实施。
在按相关规定批准的年度融资额度(或授信额度)内,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
笔具体融资业务。公司及子公司融资额度(或授信额度)如超过已批准的年度额度,
超出部分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遵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要求编制筹融资方案,经过本单位相关决
策机构通过后,提交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审批。
如果子公司借款等筹融资事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同时遵照公司担保管理相关规
定。
第五章 业务办理与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经公司决策、报经监管机构批准(如需),证券事务部协助采购部门
通过询价或谈判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协助公司
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公司财务部门应选择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就贷款、融资租赁等业
务的具体条件和内容进行谈判。
上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合同签署,合同在经过公司法务部门或公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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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律师审核无异议并经相应审批后签署,管理部门应及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足
额取得相关资产并按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借款台账,并根据还款情况及时更新借款台账。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对筹融资业务的融资产品类别、机构、额度、成本等进行管
控、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在获得金融机构授信额
度后,办理具体提款手续前,须填报申请,由公司总裁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筹集资金到位后,管理部门必须对筹集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
控制和监督:
(一)筹集资金要严格按筹资方案拟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改变筹
集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获得批准该筹资方案的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方可
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
(二)财务部门应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集资金的合理、
有效使用,防止筹集资金被挤占、挪用,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将
资金实际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具体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司筹融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或者
专项审计,至少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筹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筹融资业务相关文件是否经过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三)筹融资业务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筹融资业务核算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五)资金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是否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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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利发放、债务偿还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利发放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执行,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股东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遵照债务筹资协议/借款合同等内容,并结合公司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债务偿还,公司及子公司债务偿还应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中资金支
付相关条款执行。无法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债务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期限
续展的协议,避免到期未能及时偿还债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未规定的内容或已规定内容与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所述筹融资需要履行上
市公司相关审批程序的,最终以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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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