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8-03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4-48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03 月 29
日及 2024 年 04 月 23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
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 2024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20,000 万元人民
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
之日起至审议 2025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04 月 0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鼎汉”、“受信人”)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光
大广州分行”、“授信人”)申请授信,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签署日期
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鼎汉技术 广州鼎汉 光大广州分行 5,000 2024 年 08 月 01 日 13,370 1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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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
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 年 09 月 28 日
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 8 号自编 11 栋北半部分 302
法定代表人 张雁冰
注册资本 16,500 万人民币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零配件零售;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五
金零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
备修理;机械零部件加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百货零售(食
品零售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交通运输咨询服
经营范围
务;招、投标咨询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铁路运输设
备技术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电
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设计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软件批发;
软件零售;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
股权结构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4 年 0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917,464,454.19 862,727,619.27
负债总额 617,475,768.84 562,837,067.51
2
其中:银行贷款 172,020,000.00 148,000,000.00
流动负债 600,700,750.71 545,362,346.52
净资产 299,988,685.35 299,890,551.76
主要财务数据 2024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61,801,023.13 318,903,212.86
利润总额 136,291.13 6,312,087.69
净利润 98,133.59 6,337,593.12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三)主合同: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
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
议。
(四)主债权: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
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
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
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七)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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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
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6,744.52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 35.57%;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
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
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
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
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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