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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汉技术: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6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4-98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2月10日以董事

会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

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号楼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

会召集、董事长顾庆伟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15:00。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总股本 558,650,387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23 人,代表股份 198,738,12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7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94,530,1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2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5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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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8,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2%。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18 人,代表股份 13,412,7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40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9,204,7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7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5 人,代表

股份 4,208,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2%。(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等。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议案 1.00《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98,92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77%;

反对1,714,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39%;弃权206,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91,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5.6771%;反对1,714,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7819%;弃权20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1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其控制公司108,218,101股股份对应表决权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二)议案 2.00《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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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196,822,4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61%;

反对1,681,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3%;弃权233,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97,0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5.7173%;反对1,681,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5395%;弃权23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1%。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尉建锋律师、李彤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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