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12-31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4-100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03 月 29
日及 2024 年 04 月 23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
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 2024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20,000 万元人
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
项之日起至审议 2025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04 月 0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芜湖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
鼎汉”)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扬子农商行”)
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 签署日期
的担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金额
1
芜湖扬子农村
鼎汉技术 芜湖鼎汉 1,500 2024 年 12 月 27 日 0 1,500
商业银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
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芜湖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7 年 06 月 04 日
住所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姚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刘洪梅
注册资本 13,000 万人民币
轨道交通电气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轨道交通电源系统、空调系统、
屏蔽门系统、安全门系统、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轨道交通
信号、电力、通信专业计算机系统集成;电线、电缆、电热电器、电缆材料制造加
经营范围
工销售;铜杆加工;包装木材收购加工;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4 年 0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280,618,113.21 208,485,964.05
负债总额 106,684,749.31 44,372,335.49
其中:银行贷款 19,135,512.75 27,600,000.00
2
流动负债 106,294,749.30 43,972,335.49
净资产 173,933,363.90 164,113,628.56
主要财务数据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4,985,544.94 147,261,306.08
利润总额 10,155,385.68 23,462,804.35
净利润 9,819,735.34 21,211,304.22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债权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乙方(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保证范围及借款期限
1、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
【壹仟伍佰万元整】、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
生效法律文件文书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
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或债务)期限:
2024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7 日。借款(或债务)实际起止日期与
上述不一致的,以放款借据(或用信资料)记载为准。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期间
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
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自
3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
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
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7、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
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2,266.3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 32.16%;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 1,500
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已发生债务,包含在本次担保余额内;以上对外担保事项
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
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
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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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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