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十) 君致法字 2022268-10 号 中国北京东城区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电话(Tel):+8610-52213236/52213237/52213238/52213239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君致法字 2022268-10 号 致: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其他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本所已经出具了君致法字 2022268 号《北京市君 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 2022268-1 号《北京市 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 2022268-2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君致法字 2022268-3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君致法字 2022268-4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 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君致法字 2022268-5 号《北京市君致律 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君致法字 2022268- 6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君致法字 2022268-7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4-1-1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七)》”)、君致法字 2022268-8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 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君致法字 2022268-9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 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九)》(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及君致报告字 2022267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 法律意见书整体。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 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律师工作报告》共同作为发行人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4-1-2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 容进行了审阅并予以确认。 4、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材料均真实 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证言发表法律意见。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 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简 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结合《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 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的变化情 况,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术语或简称进行调整和补充如 下: 报告期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9 月 报告期末 指 2024 年 9 月 30 日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3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召开 了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部分议 案;于 2023 年 9 月 7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 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河南省财政 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必要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批准文件。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 东情况如下: 序 持股比例 质押/冻结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股东性质 号 (%) (股) 1 中原金控 33,202,650 7.43 — 国有法人 2 京东振越 18,907,461 4.23% — 境内非国有法人 3 大河控股 6,050,000 1.35% — 国有法人 4 黎云辉 4,542,585 1.02% — 境内自然人 5 阎 琳 4,390,275 0.98% — 境内自然人 6 蒋家远 3,851,180 0.86% — 境内自然人 7 李钦瀚 3,044,600 0.68% — 境内自然人 8 张胜敏 3,000,000 0.67% — 境内自然人 9 余 磊 2,842,800 0.64% — 境内自然人 10 沈翠婷 2,801,300 0.63% — 境内自然人 (二)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1 名,为中 4-1-4 原金控。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股资格。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仍为 44,668.7115 万股,未发生变动。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1 名,为中原金控,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均未质押 或被冻结。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获得了必要的许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设有 三家下属企业,分别为新宁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宁物流(越南)有限公 司和新寧(香港)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截至报告期期末,均未实际开展境外业 务。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以及资质证书等相关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为以电子元器件保税仓储为基础, 并为电子信息产业供应链中的原料供应、采购与生产环节提供一体化的物流与供 应链管理服务,主要包括进出口货物保税仓储管理、配送方案设计与实施,以及 与之相关的货运代理、进出口通关报检等综合物流服务,且主营业务突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4-1-5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五、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1、存在控制关系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资料、《审计报告》和发行 人刊登的公告等资料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存在控制 关系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 (2)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 之日,发行人下属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如下: 发行人下属企业—郑州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郑州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D1PT5P39 法定代表人 刘秀军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3 年 11 月 6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富一街和康 注册地址 二路交叉口西侧 1 号库 1 楼 A01 室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海关监管货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保税仓库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 应链管理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 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经营范围 让、技术推广;包装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 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 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 搬运;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 销售;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 4-1-6 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软硬 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劳务服务(不 含劳务派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物业管理;软件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报关业务; 报检业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号 股权结构 1 新宁物流 1,000.00 100.00 合 计 1,000.00 100.00 发行人下属企业—重庆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重庆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6563467691J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0 年 10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注册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综合保税区保税仓库 3 栋 1F-01/2F 许可项目: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 货物);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办 公用品销售;木制容器制造;金属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 经营范围 塑料制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报检业务;报关业务;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序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号 股权结构 1 新宁物流 1,000.00 100.00 合 计 1,000.00 100.00 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关联关系 1 中原金控 7.43% 持股 5%以上的非自然人股东 报告期内,公司曾持股 5%以上的股东情况 A、报告期内,曾卓持股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曾卓曾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和 4-1-7 2023 年 2 月 23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关于原第一大股东司法拍 卖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曾卓持有 36,300,000 股公司股 份,上述股份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至 27 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 拍卖,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8.13%,占曾卓持有的公司股本的比例为 100%。 2023 年 1 月 17 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裁定,裁定曾卓持有的 合计公司 36,3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13%)归买受人余奉昌、大河控 股、魏巍、张宇所有。该股权变更事宜已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 B、报告期内,京东振越持股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京东振越曾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2021 年初,京东振越曾持有 公司 10.00%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公司公告,京东振越先后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各报告期期末,京东振越持有的公司股份 比例分别为 7.63%、5.00%、5.00%和 4.23%。 (2)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 之日,发行人主要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过去 12 个月内担任过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1 田旭 董事长 2 胡适涵 董事 3 张松 董事 4 余帅龙 董事 5 刘瑞军 董事、总经理 6 李超杰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7 南霖 独立董事 8 王国文 独立董事 9 张子学 独立董事 10 张家铭 监事会主席 4-1-8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11 金雪芬 监事 12 张国华 职工监事 13 周多刚 副总经理 14 张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发行人现任及过去 12 个月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公司现任及过去 12 个月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包括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中原金控 田旭担任董事兼总经理 2 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田旭担任董事 3 河南省鸿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田旭担任董事 4 河南中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田旭担任总经理 5 河南省国创混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田旭担任董事兼总经理 6 河南大河财立方传媒控股有限公司 田旭担任董事 7 河南枫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胡适涵担任董事 8 大河控股 张松担任副总经理 9 河南国际物流枢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张松担任董事 中国物流集团国际速递供应链管理有限 10 张松担任董事 公司 中资特种物流智慧应急监测平台有限公 11 张松担任董事 司 4-1-9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张松担任董事,张家铭担任董事兼总 12 大河现代物流(濮阳)有限公司 经理 13 河南中原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张松担任董事 14 大河智运物流(河南)有限公司 张松担任董事长,张家铭担任董事 15 大河纸业有限公司 张松担任副总经理 刘瑞军、李超杰担任董事、周多刚担 16 安徽皖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任董事兼总经理 17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周多刚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8 安徽皖新盛合供应链有限公司 周多刚担任董事 19 合肥新晟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周多刚担任执行董事 20 合肥新珏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周多刚担任执行董事 21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南霖担任总经理 王国文担任理事、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22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 研究所所长 23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李超杰担任董事 24 大河智链(漯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铭担任董事长 25 中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余帅龙担任副总经理 (7)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主要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郑密(上海)商务咨询中心 李超杰的配偶程小令持股 100% 刘瑞军配偶的弟弟赵鹏夫妇持股 100%,赵鹏 2 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南霖的配偶徐亚娜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 3 郑州德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 张子学的弟弟张子会持股 80%并担任执行董 4 郑州威利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 张子学妹妹的配偶李民宗持股 70.55%并担任 5 河南时代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中科启秀智慧教育科技有限 王国文的配偶焦杨持股 65%并担任董事长、总 6 公司 经理 广东中科湾区智造技术研究有限 7 王国文的配偶焦杨持股 20%并担任经理 公司 深圳市天慧外商投资商务中心有 8 王国文的配偶焦杨担任董事、总经理 限责任公司 4-1-10 王国文的配偶焦杨持股 65%的深圳中科启秀 9 盘锦中科启秀孵化器有限公司 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担任 执行董事 金雪芬的配偶刁峰持股 30%并担任执行董事 10 昆山宁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 (8)其他关联方 过去十二个月内,江苏宁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京新智造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下属联营企业,现已转让或注销。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及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为发行 1 王雅军 人实际控制人,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任发行人董事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担任发 行人董事,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2 谭平江 29 日担任发行人总裁,2020 年 3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JD Express Investment I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3 (Hongkong) Limited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4 重庆京邦达物流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5 浙江京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6 云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7 新疆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8 西安京东讯成物流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9 天津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10 四川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11 深圳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陕西京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12 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13 山西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14 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15 青海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16 青岛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4-1-11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17 宁夏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18 宁波京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19 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20 辽宁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21 江西京邦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22 江苏京迅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23 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24 湖北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黑龙江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25 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26 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河北京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27 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28 海南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29 贵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广西京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30 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31 广东京东星佑物流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32 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33 甘肃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34 福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35 福建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36 大连京迅递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37 北京京讯递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38 北京京鸿物流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39 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安徽省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40 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41 上海迅赞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4-1-12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42 吉林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43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44 京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内蒙古京迅递供应链科技有限公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45 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46 湖北京东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联营企业安徽皖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全资 47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子公司 原全资子公司亿程信息曾持有其 30%股权, 48 西安新亿众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8 日转让后不再持有其股权 原全资子公司亿程信息曾持有其 51%股权, 49 亿程智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6 日转让后不再持有其股权 50 长沙柏杨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原全资子公司亿程信息持有其 30%股权 51 广州物通科技有限公司 原全资子公司亿程信息持有其 30%股权 52 香港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宁持有其 43%股权 53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大河控股控股股东 54 河南省人才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55 河南天地酒店有限公司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56 河南汇融国际猎头有限公司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中原物流控股(郑州)供应链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对象大河 57 理有限公司 控股的关联方 河南省人才产教一体科技有限公 58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司 59 河南省汇融人力资本有限公司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60 北京京东乾石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61 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62 漯河德邦运输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宁波宣德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63 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 的关联方还包括:(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 7.2.3 条或者第 7.2.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 具有第 7.2.3 条或者第 7.2.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2)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或者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发 行人的关联人。 4-1-13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以上主体为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二)发行人近三年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 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方采购和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 年 2021 年 交易对方 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1-9 月 度 香港新宁现代 接受劳务 市场定价 - 0.31 555.71 6.93 物流有限公司 京东系 接受劳务 市场定价 19.14 36.79 89.43 134.40 深圳市新宁智 租赁厂房 市场定价 - - 384.29 - 能物流有限公 司 接受劳务 市场定价 - 7.94 6.46 - 西安新亿众程 物联科技有限 接受劳务 市场定价 - - - 200.64 公司 长沙柏杨物联 接受劳务 市场定价 - - - 12.79 科技有限公司 新宁物流(盱 接受劳务 市场定价 - - - 4.06 眙)有限公司 合肥新宁供应 采购固定 市场定价 - - - 3.78 链管理有限公 资产等 司 接受劳务 市场定价 160.78 248.17 0.29 8.28 河南投资集团 及其控制的企 接受劳务 市场定价 954.99 405.36 1.20 - 业 合 计 1,134.91 698.56 1,037.38 370.88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 为接受劳务。公司发生的经常性关联采购金额较低,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 为 0.56%、1.92%、1.91%和 3.81%,比例较小,对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 影响。 4-1-14 2、关联方销售和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和提供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 年 2022 年 2021 年 交易对方 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 2023 年度 1-9 月 度 度 上海京新智造 供应链管理有 提供服务 市场定价 - - 2.29 356.79 限公司 合肥新宁供应 提供服务 市场定价 11.56 247.58 481.95 1,026.34 链管理有限公 出租车辆 市场定价 11.55 11.40 - - 司 深圳市新宁智 提供服务 市场定价 - -0.18 3,769.98 - 能物流有限公 司 出租车辆 市场定价 - 6.62 6.32 - 昆山新瑞宁现 代物流有限公 提供服务 市场定价 - - 4,037.74 - 司(注) 销售商品、 京东系 市场定价 755.25 443.84 385.82 1,105.48 提供服务 安徽皖新供应 链服务有限公 提供服务 市场定价 - - - 28.04 司 江苏普飞科特 信息科技有限 提供服务 市场定价 - 2.70 - - 公司 河南投资集团 及其控制的企 提供服务 市场定价 6.14 - - - 业 合 计 - - 784.50 711.96 8,684.11 2,516.65 注:发行人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会计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关联方 范围进行了界定。公司采用《会计准则》口径认定关联方,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披露规定,昆山新瑞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不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 7.2.3 至 7.2.6 所列的关联方范围。因此,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在确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时,未将昆山新瑞宁现代物流有 限公司与公司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追认。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销售内容主要为仓储及增 4-1-15 值服务、送货服务等,各期发生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为 2.86%、13.03%、 1.72%和 2.14%,占比较小,对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38.82 468.62 391.80 408.08 4、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作为担保方或被担保方的关联 担保。 5、向关联方出售参股公司股权 为优化投资布局,实现投资收益,根据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2022 年 12 月, 公司将持有的参股公司安徽皖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 13%股权转让给大河控股, 此次股权转让交易金额为 4,953 万元,交易定价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 经双方协商确定。 6、关联借款情况 (1)大河控股、中原金控分别向发行人提供 10,500 万元委托贷款 为归还银行逾期贷款,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2023 年 3 月,公司向股东 中原金控及大河控股合计借入人民币 2.1 亿元。借款方式为中原金控及大河控股 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公司各提供 1.05 亿委托贷款;借款年化 利率不超过 6.5%;借款期限 6 个月,到期可延期 6 个月,可提前还款;公司、公 司全资子公司昆山物流以及南宁市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不动产分别 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以持有的安徽皖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提供股权质 押担保;昆山物流以及南宁市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向大河控股、中原金 控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24 年 3 月 28 日,中原金控与新宁物流、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 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中原金控同意将原协议项下的 1.05 亿 4-1-16 元贷款展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贷款展期期间,新宁物流有权随时申请提前 还款。新宁物流将在定增募集资金到账且达到可使用状态后 10 个工作日内偿还, 否则中原金控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新宁物流应按未偿付款项的 0.02%/日向 中原金控支付违约金。新宁物流及子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包括连带责任保证、 股权质押、不动产抵押)等保持不变,继续为原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公司的全部债 务提供担保,协议自各方签署后生效。 2024 年 3 月 29 日,大河控股与新宁物流、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 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大河控股同意将原协议项下的 1.05 亿 元贷款展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贷款展期期间,新宁物流有权随时申请提前 还款。新宁物流将在定增募集资金到账且达到可使用状态后 10 个工作日内偿还, 否则大河控股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新宁物流应按未偿付款项的 0.02%/日向 大河控股支付违约金。新宁物流及子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包括连带责任保证、 股权质押、不动产抵押)等保持不变,继续为原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公司的全部债 务提供担保,协议自各方签署后生效。 (2)大河控股、中原金控分别向发行人提供 2,000 万元委托贷款 2024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大河控股、中原金控分别签署了《委 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及《抵押合同》,为解决发行人流 动性压力,大河控股、中原金控通过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发行人提供 2,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 8.00%,按季付息,到期付本,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对大河控股的借款以发行人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昆山新宁报关有限公司、上 海新郁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新宁捷通物流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股权提供质 押担保;以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智能化仓储和分拣系统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对 中原金控的借款以发行人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武汉新宁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新宁捷 通物流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以武汉新宁物流有限公司智能化仓储设备提 供抵押担保。 7、原子公司亿程信息被挪用资金案 亿程信息于 2020 年 7 月分别与惠州市运富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华供应 链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预付款 5,820 万元,合同生效后未收到上述 4-1-17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货品,也未终止相应合同并收回预付款款项。 2020 年 11 月 19 日,亿程信息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追究曾卓挪 用资金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日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并出具《受 案回执》,经过问询、调查等,2020 年 12 月 17 日,广州市公安局向公司出具了 《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曾卓没有犯罪事实。 2021 年 3 月 26 日,亿程信息再次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谭平江、邓慧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同年 4 月 1 日,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并 出具《受案回执》,2021 年 5 月 31 日,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立案告知书》,认 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立亿程信息被挪用 资金案侦查。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均已依法依规履行了信息披露。2021 年 12 月,公司在 转让亿程信息股权时,与受让方约定,若资金被全部或部分追回到亿程信息及/ 或亿程信息子公司,亿程信息及/或其子公司应当将追回的款项全部补偿给发行 人并在收到该款项后 2 日内全额支付给发行人,且受让方应促使亿程信息及/或 亿程信息子公司履行前述义务。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由于亿程信息已经不 属于发行人合并范围,相关资金占用已解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前述被挪用资金尚未取得有权机关 的调查结果,亦未收回前述疑似被挪用资金。 8、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报告期内,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情况如下所示: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期间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5.06 8.64 2024 年 9 新宁物流(盱眙)有限公司 8.79 8.79 应收账款 月末 京东系 230.96 14.71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2,172.12 1,668.42 4-1-18 期间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1.95 0.68 京东系 21.00 1.89 其他应收款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2.98 1.17 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 54.87 4.94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2,172.12 1,499.83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79.68 12.10 应收账款 京东系 64.57 20.59 新宁物流(盱眙)有限公司 8.79 8.79 2023 年末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1.95 0.52 京东系 2.00 0.70 其他应收款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90 0.26 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 2.43 0.22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2,355.29 377.67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82.34 4.82 应收账款 京东系 113.31 35.68 新宁物流(盱眙)有限公司 8.79 8.79 2022 年末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9.09 1.28 香港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3.33 0.30 其他应收款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3.00 0.47 京东系 2.00 0.52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638.89 6.74 新宁物流(盱眙)有限公司 8.79 8.79 应收账款 京东系 55.20 14.20 2021 年末 上海京新智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38.28 1.38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9.43 0.47 其他应收款 京东系 7.00 0.35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0.92 0.53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期间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账面余额 2024 年 9 京东系 0.48 应付账款 月末 香港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362.95 4-1-19 期间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账面余额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6.81 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 225.66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74.02 合同负债 京东系 2.21 京东系 0.15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7.03 其他应付款 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 5.00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76 香港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366.02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95.90 应付账款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14.75 大河控股及其相关关联方 363.22 京东系 0.24 合同负债 京东系 80.93 2023 年末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7.03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76 京东系 1.39 其他应付款 大河控股及其相关关联方 20.34 李超杰 5.53 周多刚 2.92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6.81 应付账款 香港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4.58 京东系 0.23 2022 年末 合同负债 京东系 98.12 京东系 77.72 其他应付款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1.53 京东系 318.65 应付账款 2021 年末 香港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8.65 其他应付款 京东系 77.20 9、发行人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 4-1-20 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1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2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2022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上述议案。 2022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 年 12 月 19 日,发 行人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3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023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3 年 11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向关联方借款部分担保方式的议案》。2023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 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关联方大河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方河南 中原金控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一致同意该事项。 2024 年 3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向关联方大河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方河南 中原金控有限公司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大河控股、中原金 控借入的人民币 1.05 亿元委托贷款展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借款年化利率 4-1-21 6.5%不变,公司可随时提前还款,担保方式不变。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 确认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4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4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 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的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宿迁京东振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河控股有限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2024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需 要,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 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已制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了 相应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已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有关关联交易的控制与决策方面的 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完 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1、公司目前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大河控股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大河控股的唯一股东河 南投资集团将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的唯一股东河南省财政厅 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与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4-1-22 河南投资集团系河南省政府的投融资主体,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 业的主营业务包括综合能源、物流浆纸、科技投资、环保产业、健康生活、信息 产业和燃气业务在内的七大业务板块,其中,大河控股及其下属企业为河南投资 集团物流业务板块的运营主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大河控股下属子公司与发行人的同 业竞争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1 大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否 2 大河智运物流(河南)有限公司 是 3 河南国际物流枢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否 4 河南中原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尚未运营 5 中原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否 6 大河现代物流(濮阳)有限公司 尚未运营,正在办理注销 7 河南省商业储运有限公司 否 8 大河智链(漯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否 大河控股拥有的前述 8 家控股子公司中已经开展业务的有大河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大河智运物流(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智运”)、河南国际物 流枢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中原物流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储运有限公司和 大河智链(漯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大河智运的主营业务为货运代理,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服务的货物运输存在重合情况,剩余 2 家未开展经营的子公司(其中 1 家正在办理注销)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亦存在重 合,均构成同业,但相关业务在具体业务模式、服务客户细分上存在显著差异, 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业务模式不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电子元器件保税仓储为基础,并为 电子信息产业供应链中的原料供应、采购与生产环节提供一体化的物流与供应链 管理服务,主要包括进出口货物保税仓储管理、配送方案设计与实施,以及与之 相关的货运代理、进出口通关报检等综合物流服务。发行人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服 务中的货物运输服务,是在公司原有的仓储及仓储增值服务上拓展的附属业务。 大河智运是一家互联网物流运输公司,主营业务为货物运输。大河智运的货 物运输业务主要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 4-1-23 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 输,其他未开展经营的 2 家子公司(其中 1 家正在办理注销)在战略定位上主要 为物流港、物流基地等的建设运营。 服务客户不同。大河智运主要向河南投资集团内企业提供运输服务,运输 产品以浆纸、熟料混凝土和煤炭为主,其他未开展经营的 2 家子公司(其中 1 家 正在办理注销)的客户主要为物流公司等;发行人货物运输主要面向境内外电子 信息产业链中的大型企业,运输产品以 3C 电子产品为主。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与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情况。 (2)除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河南省财政 厅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属于发行人的法定关联方,亦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第六条的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 构成关联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7.2.4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 7.2.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 7.2.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 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 7.2.5 条第二项所列情 形者除外。”以及第 7.2.5 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 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除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河南省财政厅控制的其他企 业,由于与发行人同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即河南省财政厅的控制,并且不存在该 等企业的董事长、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发行人的法定关联方,亦不存在同业竞争。 (3)为解决以及避免将来产生新的同业竞争问题,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河南投资集团以及大河控股(以下合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4-1-24 “1、在完成本次交易之日起五年内,并力争用更短的时间,按照相关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 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重组、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承诺人及其控制 的下属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2、为避免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下属公司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在完成 本次交易后,承诺人将不在现有业务外新增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包 括不通过投资、收购、受托经营等方式新增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 业务;如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拟出售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业 务,则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在同等条 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若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下属公司获得与上市公司构成 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但不构成控制 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若上 市公司在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作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回复,承诺人及其 所控制的下属公司将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合理、公平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 给上市公司。 3、承诺人保证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新宁现代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 司的控制关系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方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承诺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生效,并在承诺人拥有上市公 司控制权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虽然河南投资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构成同业,但由于在业务模式、服务客户细分 上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此外,河南投资集团以及大 4-1-25 河控股业已出具在未来五年内解决以及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的承 诺,因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亦不存 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虽然河南投 资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同业,但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 争关系,并且河南投资集团以及大河控股业已出具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以及 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因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要租赁房产情况更新如下: 合同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产权证书编号 坐落位置 租赁期限 约定 号 (㎡) 用途 新宁物 尚未取得房产 流、郑 河南省 证,已取得出 河南自贸试验 州经济 留学创 租方提供的郑 区郑州片区 2022.12.01- 1 技术开 业投资 国用(2013) (经开)经北 1,935.00 办公 2025.12.31 发区管 有限公 第 XQ1050 号土 一路 138 号兴 理委员 司 地使用权证等 邦大厦 会 文件 仓 昆山中 昆山市综保区 昆房权证开发 储、 昆山物 外运物 中央大道 169 号 2024.06.01- 2 区字第 3,220.00 物流 流 流有限 一号楼楼下 B 单 2024.11.30 301119269 号 中转 公司 元 货物 福建省福清市 福清市 福建万 融侨经济开发 新宁万 达集团 融房权证 R 字 区清华路北侧 2024.01.01- 3 达仓储 1,772.25 仓储 有限公 第 1103857 号 福建万达集团 2027.12.31 有限公 司 有限公司厂区 司 内 深圳娄 深圳市坪山区 办 深圳新 山关产 深房地字第 龙田街道出口 2023.11.01- 公、 4 1,200.00 宁 业投资 8000001885 号 加工区荔景北 2025.10.31 生 管理 路 2 号物业全 产、 4-1-26 合同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产权证书编号 坐落位置 租赁期限 约定 号 (㎡) 用途 (集 能电业园区第 1 仓储 团)有 栋配套办公楼 限公司 二楼北侧部分 深圳市坪山区 龙田街道出口 办 加工区荔景北 公、 深房地字第 2023.11.01- 路 2 号物业全 2,680.00 生 8000001888 号 2025.10.31 能电业园区第 4 产、 栋厂房一楼北 仓储 侧部分 重庆综 104 房地证 重庆市沙坪坝 仓 重庆物 西国际 2024.09.01- 5 2015 字第 区综保大道 1 7,758.99 储、 流 贸易有 2025.06.30 69549 号 号附 3 号 办公 限公司 民熙 武汉市江夏区 (湖 鄂(2020)武 泉岗街的民生 仓 武汉物 北)物 汉市东开不动 2022.05.01- 6 电商民熙华中 5,384.43 储、 流 联网科 产权第 0043175 2025.04.30 产业园 A2 号库 分拨 技有限 号 U2 单元 公司 民熙 武汉市江夏区 (湖 鄂(2020)武 泉岗街的民生 武汉物 北)物 汉市东开不动 电商民熙华中 2024.02.18- 7 685.05 居住 流 联网科 产权第 0043179 产业园 A4 号库 2025.03.31 技有限 号 22075B0004F1 公司 分区单元 摩托罗 武汉市东湖新 拉(武 鄂(2020)武 技术开发区高 工 武汉物 汉)移 汉市东开不动 2024.08.01- 8 新四路 19 号联 15,359.26 业、 流 动技术 产权第 0012219 2025.07.31 想武汉生产基 仓储 通信有 号 地 限公司 尚未取得房产 武汉东 证,已取得出 武汉东湖新技 湖综合 租方提供的 术开发区光谷 武汉物 保税区 2023.12.01- 行政 9 《企业住所 三路 777 号 A 521.93 流 建设投 2025.11.30 办公 (经营场所) 塔楼 7 层 701、 资有限 使用证明》等 702 室 公司 文件 4-1-27 合同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产权证书编号 坐落位置 租赁期限 约定 号 (㎡) 用途 武汉市江夏区 泉岗街的民生 2024.03.18- 民熙 电商民熙华中 265.50 居住 2025.03.31 (湖 鄂(2020)武 产业园 A4 号库 武汉物 北)物 汉市东开不动 1 分区单元 10 流 联网科 产权第 0043179 武汉市江夏区 技有限 号 泉岗街的民生 2023.08.25- 公司 电商民熙华中 182.68 居住 2025.08.24 产业园 A4 号库 1 分区单元 民熙 武汉市江夏区 武汉新 (湖 鄂(2020)武 泉岗街的民生 仓 宁捷通 北)物 汉市东开不动 2024.01.01- 11 电商民熙华中 4,324.00 储、 物流有 联网科 产权第 0043175 2025.04.30 产业园 A2 号库 分拨 限公司 技有限 号 U3 单元 公司 成都双 成都高新综合 双房权证监证 成都捷 流综保 保税区双流园 2023.12.11- 12 字第 1373349 3,510.51 仓储 通 物流有 区保税仓库 C1 2024.12.10 号 限公司 号库 成都双 成都高新综合 双房权证双权 成都捷 流综保 保税区双流园 2024.04.01- 13 字第 0468354 2,866.83 仓储 通 物流有 区保税仓库 A8 2025.03.31 号 限公司 号库 成都市 双流区 人民政 府黄甲 尚未取得房产 街道办 双兴大道 1688 成都捷 证,已取得承 2023.10.17- 14 事处、 号双兴一社区 532.00 居住 通 租方出具的情 2026.10.16 成都市 之集体宿舍 况说明等文件 双流区 住房保 障服务 中心 尚未取得房产 证,已取得出 成都市郫都区 仓 成都捷 租方出具的成 2024.05.01- 15 倪勇 唐昌镇千夫村 3,050.00 储、 通 都市农村土地 2025.04.30 三组 321 号 办公 使用权流转合 同等文件 4-1-28 合同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产权证书编号 坐落位置 租赁期限 约定 号 (㎡) 用途 苏州苏 苏州新 高新科 苏(2017)苏 苏州高新区大 办 联达通 2022.12.01- 16 技产业 州市不动产权 同路 12 号第三 168.20 公、 报关有 2024.11.30 发展有 第 5051691 号 置业 1110 室 研发 限公司 限公司 苏州新 苏(2016)苏 生 苏州仓 世界电 苏州新区湘江 2022.04.01- 17 州市不动产权 9,660.67 产、 储 器有限 路 1388 号 2027.03.30 第 5018404 号 办公 公司 嘉柏仓 储设施 苏房权证新区 苏州仓 苏州金燕路 9 2023.07.01- 18 (苏 字第 00174869 5,649.50 仓储 储 号 2025.06.30 州)有 号 限公司 南昌综合保税 南昌新 南昌综 区嘉茂五路 436 辉宁供 赣(2021)南 保置业 号国际贸易中 2022.10.01- 19 应链管 昌市不动产权 1,636.97 仓储 有限公 转物流仓储中 2025.09.30 理有限 第 0189741 号 司 心 3#房屋 2 层 公司 部分区域 2021.07.15- 佛山市顺德区 佛山勤 2027.02.27 佛山新 陈村伟业大道 美企业 粤(2018)顺 (其中 粤宁物 石洲岗北工业 20 管理服 德区不动产权 15,680.00 2024.07.15- 仓储 流有限 区百世快运第 务有限 第 0112806 号 2027.02.27 公司 一仓的 2、3、4 公司 为无固定租 单元 赁期) 广东省佛山市 桂城街道平洲 佛山市 尚未取得房产 佛山新 南五斗桥南侧 琛亿企 证,已取得出 仓 粤宁物 顺利工业区佛 2024.04.01- 21 业管理 租方提供的土 4,455.00 储、 流有限 山市汇力通纸 2025.03.31 有限公 地使用权承包 物流 公司 品有限公司内 司 合同等文件 厂房自编 A8、 A9 号厂房 江西省南昌市 南昌新 南昌华 天祥大道 2999 尚未取得发行 工业 锐宁物 勤电子 号南昌华勤电 2023.07.11- 22 人提供的房产 5,472.00 及仓 流有限 科技有 子科技有限公 2025.07.10 证 储 公司 限公司 司 E 栋一楼厂 房 4-1-29 合同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产权证书编号 坐落位置 租赁期限 约定 号 (㎡) 用途 深圳市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云 亿程物 粤(2019)广 光谱中路 11 号 升天纪 2024.01.01- 23 联科技 州市不动产权 云升科学园 2 543.33 办公 科技有 2025.12.31 有限公 第 06201154 号 栋 1 单元 2 层 限公司 司 07 单位 深圳市 深圳市罗湖区 亿程物 深房地字第 人民南路深圳 2024.05.01- 24 联科技 林顺杭 168.72 办公 2000356839 号 嘉里中心 2314 2025.04.30 有限公 大厦 司 惠州市 惠州睿 新宁现 粤(2018)惠 惠州惠阳物流 置仓储 2022.01.01- 25 代物流 州市不动产权 中心 7 号库第 4 5,447.00 仓储 有限公 2024.12.31 有限公 第 3054794 号 单元 司 司 成都国 际铁路 成都青 成都市青白江 港经济 川(2023)青 白江新 区香岛大道 技术开 白江区不动产 2024.02.17- 26 蓉宁物 1509 号现代物 77.40 办公 发区建 权第 0001194 2025.02.16 流有限 流大厦 B 区 10 设发展 号 公司 楼 B1007 有限公 司 成都国 成都市青白江 际铁路 成都青 区香岛大道 港经济 川(2023)青 白江新 1533 号成都国 技术开 白江区不动产 2024.01.01- 27 蓉宁物 际铁路港综合 773.05 仓储 发区建 权第 0001185 2024.12.31 流有限 保税区 1 号保 设发展 号 公司 税仓库 1 号分 有限公 区内仓库 司 武汉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台山 武汉绿 溪小路以东、 武汉新 鄂(2021)武 地铂选 高新六路以南 办 宁捷通 汉市东开不动 2024.05.01- 28 电子商 绿地武汉进口 5,232.00 公、 物流有 产权第 0144652 2025.04.30 务有限 产品深加工中 仓储 限公司 号 公司 心一期项目 1 号库 1 号单 元、2 号单元 4-1-30 合同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产权证书编号 坐落位置 租赁期限 约定 号 (㎡) 用途 武汉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台山 武汉绿 武汉新 鄂(2021)武 溪小路以东、 地铂选 宁捷通 汉市东开不动 高新六路以南 2024.05.01- 29 电子商 3,536.30 仓储 物流有 产权第 0144652 绿地武汉进口 2025.04.30 务有限 限公司 号 产品深加工中 公司 心一期项目 1 号库 1 号单元 民熙 武汉市江夏区 武汉新 (湖 鄂(2020)武 泉岗街民生电 仓 宁捷通 北)物 汉市东开不动 2024.01.01- 30 商民熙华中产 6,468.70 储、 物流有 联网科 产权第 0043168 2025.03.31 业园 A1 号库 1 分拨 限公司 技有限 号 单元 公司 民熙 武汉新 武汉市江夏区 (湖 鄂(2020)武 宁供应 泉岗街民生电 仓 北)物 汉市东开不动 2024.01.01- 31 链物流 商民熙华中产 5,621.51 储、 联网科 产权第 0043168 2025.03.31 有限公 业园 A1 号库 2 分拨 技有限 号 司 单元 公司 民熙 武汉市江夏区 武汉新 (湖 鄂(2020)武 泉岗街的民生 仓 宁捷通 北)物 汉市东开不动 电商民熙华中 2024.10.16- 32 4,380.41 储、 物流有 联网科 产权第 0043175 产业园 A2 号库 2026.11.30 分拨 限公司 技有限 号 22075B0002F1U 公司 nit2 号单元 中外运 湖北武汉市东 武汉新 (武 鄂(2021)武 湖新技术开发 宁捷通 汉)供 汉市东开不动 区光谷三路 777 2023.12.01- 33 50.00 仓储 物流有 应链物 产权第 0128203 号 B1 1#库防火 2025.11.30 限公司 流有限 号 分区二区域的 公司 仓库 昆山华 尚未取得房产 江苏省昆山市 昆山新 东国际 证,已取得出 开发区玫瑰路 宁报关 2024.01.01- 34 物流服 租方出具的产 999 号(场站业 109.00 办公 有限公 2024.12.31 务有限 权证未办理情 务大楼)3 楼 司 公司 况说明等文件 316 室 重庆新 重庆两路果园 重庆港 108 房地证 仓 宁捷通 港综保区空港 2024.01.01- 35 荣供应 2014 号第 4,073.00 储、 物流有 功能区(渝 2024.12.31 链管理 00016 号 办公 限公司 北)C 区 IT 产 4-1-31 合同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产权证书编号 坐落位置 租赁期限 约定 号 (㎡) 用途 有限公 业基地 C12 保 司 税仓库第三防 火分区 重庆市渝北区 瑞月大道 128 2022.06.01- 号平安重庆两 6,319.65 仓储 2025.08.31 江空港物流园 重庆新 重庆平 渝(2021)两 B-1 栋 1 单元 宁捷通 港仓储 江新区不动产 36 重庆市渝北区 物流有 服务有 权第 000123971 瑞月大道 128 限公司 限公司 号 号平安重庆两 2024.09.16- 1,039.85 仓储 江空港物流园 2025.09.15 B1 号库 2 分区 西侧一跨 淮安新 工 淮安一 宁公共 苏(2021)淮 淮安经济技术 业、 一仓储 2021.08.06- 37 保税仓 安市不动产权 开发区鸿海南 5,363.10 仓储 物流有 2031.08.05 储有限 第 0155716 号 路6号 及办 限公司 公司 公 上海市 中国(上海) 上海新 外高桥 沪房地市字 自由贸易试验 工业 郁宁物 保税区 2024.06.01- 38 (2002)第 区巴圣路 275 5,491.87 及仓 流有限 新发展 2027.05.31 007682 号 号第 1 幢 103 储 公司 有限公 部位 司 成都高 成都保 新区新 成房权证监证 成都高新综合 税物流 2024.01.20- 39 宁物流 字第 2558531 保税区 A 区 A1- 1,145.00 仓储 投资有 2025.01.19 有限公 号 1 号库 限公司 司 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西区天 成房权证监证 健路 88 号联想 2023.12.01- 成都高 字第 3844170 8,330.00 仓储 成都联 西部产业园区 2026.11.30 新区新 号 想电子 B1 物业部分仓 40 宁物流 科技有 间 有限公 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司 成房权证监证 高新区西区天 2023.12.01- 字第 3844172 1,836.00 仓储 健路 88 号联想 2026.11.30 号 西部产业园区 4-1-32 合同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产权证书编号 坐落位置 租赁期限 约定 号 (㎡) 用途 B3-3 库物业部 分仓间 成都高 尚未取得房产 檬梓街 136 号 成都高 新区电 证,已取得出 檬梓社区项目 新区新 子信息 租方提供的资 内檬梓社区 12 2024.10.25- 员工 41 宁物流 470.26 产业发 产移交清单及 栋 2 单元 6、 2025.10.24 住房 有限公 展有限 实物移交协议 8、10、12、 司 公司 等文件 13、14 号 苏州宇 苏州市高新区 苏(2016)苏 苏州物 庆仓储 大同路 8 号 C4 2024.01.01- 42 州市不动产权 7,499.00 仓储 流 有限公 库 C4-2、C4-3 2024.12.31 第 5002346 号 司 及 C5 库 1 单元 仓 昆山中 昆房权证开发 昆山市综保区 储、 昆山物 外运物 2024.06.01- 43 区字第 中央大道 169 17,298.00 物流 流 流有限 2024.11.30 301119269 号 号 中转 公司 货物 昆山新 昆山恒 工 瑞宁现 莱亦禾 昆房权证开发 昆山市开发区 业、 2022.06.01- 44 代物流 物流仓 区字第 桂林路 55 号 1 20,690.61 仓 2035.09.30 有限公 储有限 301185600 号 号房 储、 司 公司 办公 河南国 郑州航空港经 郑州新 际物流 尚未取得房产 济综合试验区- 宁物流 枢纽建 证,已取得出 2023.12.01- 仓储 徐州路以东、 6,270.00 有限公 设运营 租方提供的情 2028.11.30 分拨 南海大道以北 3 司 有限公 况说明等文件 号库 B 区 司 45 河南国 郑州航空港经 郑州新 际物流 尚未取得房产 济综合试验区- 宁物流 枢纽建 证,已取得出 2024.06.30- 仓储 徐州路以东、 6,270.00 有限公 设运营 租方提供的情 2028.10.31 分拨 南海大道以北 3 司 有限公 况说明等文件 号库 A 区 司 河南国 郑州航空港经 郑州新 际物流 尚未取得房产 济综合试验区- 宁物流 枢纽建 证,已取得出 2024.06.15- 仓储 46 徐州路以东、 3,135.00 有限公 设运营 租方出具的租 2024.12.15 分拨 南海大道以北 司 有限公 赁证明等文件 10 号库 D 区 司 4-1-33 合同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产权证书编号 坐落位置 租赁期限 约定 号 (㎡) 用途 常州川 盛供应 仓 新宁物 常房权证武字 常州市武进大 2024.04.01- 47 链管理 4,000.00 储、 流 第 01089303 号 道 66 号 1-5 区 2025.03.31 有限公 办公 司 河南国 郑州航空港经 际物流 豫(2023)郑 济综合实验区- 新宁物 枢纽建 2024.05.31- 仓储 48 港区不动产权 徐州路以东、 15,000.00 流 设运营 2026.07.31 分拨 第 0010137 号 南海大道以北 有限公 11 号库 B-D 区 司 注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新宁物流项目进区协议》等资料,由于郑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新宁物流免租金使用场地的政策支持,因此,序号 1 房产系由郑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租方)向河南省留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租方)支付租 赁费用,但最终由新宁物流无偿实际使用。 注 2: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承租的上述序号 1、9、14、15、21、22、34、41、45 和 46 2 共计 10 处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面积合计为 32,220.19m ,占发行人下属企业租赁房产总 面积的比例为 13.17%,占比较低。其中,序号 9 和 41 共计 2 处房产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出 具的权属证明文件;序号 34、45 和 46 的 3 处房产的相关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剩余序号 1、14、15、21 和 22 共计 5 处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中,序号 1 和 14 共计 2 处房产主要用 途为员工宿舍或办公场所,序号 15、21 和 22 共计 3 处的房产周边同种类仓库较多,替代性 较强。 注 3: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承租的上述序号 4、20、21、22 和 47 共计 5 处房产为转租。 其中序号 4、20、21 和 47 共计 4 处房产已取得房产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文件;序号 22 的房 产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注 4: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承租的上述房产中除序号 4 中的 4 号厂房已取得租赁登记备 案证明外,剩余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1)发行 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的房产中共计 10 处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租赁面积合计为 32,220.19m2,占发行人下属企业租赁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 13.17%,占比较低, 4-1-34 并且其中 2 处租赁房产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3 处租赁房产 正在申请办理房产证书,2 处租赁房产用于员工宿舍或办公场所,3 处租赁房产 周边同种类仓库较多,替代性较强,因此,该情形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正常 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2)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的房产中 1 处涉及转租 的房产未取得房产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 除合同。”相关转租协议存在被房产所有权人解除的法律风险,但根据发行人提 供的资料,该租赁房产面积共为 5,472.00m2,占发行人下属企业租赁房产总面积 的比例为 2.24%,占比较低。因此,该情形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正常生产经 营未产生重大影响;(3)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的房产中除 1 处房产已取得租 赁登记备案证明外,剩余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上述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 案的情形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该情形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日常 经营、业务开展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被冻结银行账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下属企业被冻结银行账户为 11 个,涉及冻结资金累计为 11,443,368.60 元 人民币。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上述银行账户虽然被冻结,但主 要为一般户,目前相关企业均正常开展经营。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相关合同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 的问题,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 前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 4-1-35 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报告期 内已经解除的违规担保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所述关联交易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 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发行人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合 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 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召开会议情况如下: 发行人新增召开 1 次股东大会,为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新增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截至报告期末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及税收优惠 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截至报告期末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截至报告期 末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25%、20%、17%、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注) 增值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3%、6%、9%、13% 4-1-36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1%、5%、7% 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执行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下列情形除外:(1)江苏新宁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物流、武汉物流、成都捷通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新宁控 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执行 17%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新宁物流(越南)有限公司执行 20%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截至报告期末享有的主要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下属企业苏州仓储、苏州新联达通报关有限公司、昆山新宁报关有限 公司、上海新郁宁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宁国通 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新宁智运物流有限公司、淮安新宁公共保税仓储有限公 司、惠州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福清市新宁万达仓储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宁 供应链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新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新蓉宁物流有限公 司、重庆新宁捷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新宁捷通 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新珏宁、昆山新亘宁供应链有限公司、佛山新粤宁物流有限 公司、南昌新锐宁物流有限公司、南昌新辉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物流、 昆山新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新宁物流有 限公司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1-37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发行人下属企业江苏新宁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 GR202332000795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3 年 11 月至 2026 年 11 月减按 15%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发行人下属企业武汉物流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 GR202142001569 号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2021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1 月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关于延续西部 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下属 企业重庆物流、成都捷通本期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国发[2011]4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11]100 号文件《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发行人下属企业江苏新宁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期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截至报告期末执行的税种、税率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享 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万元 4-1-38 序号 财政补贴名称 2024 年度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1 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 - 939.28 843.27 1,605.84 2 发改委政府补助 - 344.44 211.75 1.30 深圳市重点人群贫困 3 2.54 - 86.84 - 户税收优惠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 4 - 199.59 85.00 - 区财政补助 5 稳定岗位补贴 13.33 28.95 53.97 35.29 深圳坪山人力资源局 6 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 - - 50.00 100.00 贴 7 科创委高新研发补贴 - 9.00 49.00 84.57 8 人社局技能奖补贴 9.16 20.17 34.84 52.10 成都市双流区航空经 9 - - 31.80 127.60 济局补贴 亿程位置云服务平台 10 - - - 74.18 研发项目 基于移动互联网位置 服务的约租营运车车 11 - - - 60.00 载智能终端与运营平 台研发及应用示范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政 12 98.50 - - - 策鼓励 武汉商务局 2023 年进 13 300.00 - - - 口贸易资金补贴 14 其他(注) 52.25 70.58 86.15 324.68 合 计 475.78 1,612.01 1,532.62 2,465.56 注: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报告期内享有的 50 万元以内(不含本数)的财政补贴汇总。 (三)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报告期内未受到重大税务 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尚未了结且标的额为 1,000 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 4-1-39 前述金额,但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更新如 下: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深圳新宁、新宁物流以 及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19 年 4 月 17 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因保 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将被告深圳新宁和新宁物流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 新宁以及新宁物流后追加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作出了(2019)鄂民初 47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一、深圳新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 149,012,809.4 元;二、新宁物流就深圳新 宁所负前项赔偿责任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新宁物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 请求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民初 47 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 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针对上 诉人新宁物流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两审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新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 请求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民初 47 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 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针对上 诉人深圳新宁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两审诉讼费用。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初 47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初 47 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新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赔偿款 人民币 220,962,326 元;三、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初 47 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即被上诉人新宁物流就被上诉人深圳新宁所负的以上赔偿责任向 4-1-40 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两被上诉人即新宁物流和深圳新宁承担本案一审、 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最高法 民终 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 民初 47 号民事判决;二、深圳新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 212,875,442 元;三、新宁物流就深圳新 宁所负前项赔偿责任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24 年 4 月 13 日,公司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提交了《清偿方案》,2024 年 4 月 15 日,人保北京分公司出具复函同意公司的《清偿方案》。按照清偿方案的约 定内容,公司将向人保北京分公司分期支付上述款项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 月 31 日、2 月 29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前分别支付人民币 200.00 万元和 300.00 万元、500.00 万元、13,901.28 万元、6,533.55 万元。2024 年 6 月 28 日,人保北京分公司出具复函同意公司的《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按照 该变更履行方案的约定内容,公司上述应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和 9 月 30 日前支 付的款项及相应利息变更为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等。2024 年 10 月 25 日, 人保北京分公司又出具复函同意公司的《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二》,按照该变 更方案的约定内容,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前支付 300.00 万元、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前支付 650.00 万元;剩余债务本息,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公司已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了共计 1,950.00 万元的赔偿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本案判决书已经生效但尚未强制执 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新宁物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将 公司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 14,901.28 万元相应转入其他应付款,并将判决结果高 出已计提的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部分,在 2023 年度补充确认营业外支出 6,496.82 万元,并计入其他应付款 6,496.82 万元,发行人 2023 年利润总额、净 资产相应减少 6,496.82 万元。此外,发行人目前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4-1-41 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达成了《清偿方案》《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以及《债务 清偿变更履行方案二》。因此,本案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2、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新宁、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财 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 年 5 月 11 日,原告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 被告一深圳新宁、被告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 20,280,653.84 元及资金 占用利息 2,062,848.09 元(以 20,280,653.84 元为基数,按 LPR 的标准,暂自 2020 年 7 月 26 日计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应计至实际清偿日),前述暂计 22,343,501.93 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4 年 4 月 19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粤 0310 民 初 33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原 告 南 昌 欧 菲 光 电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赔 偿 损 失 5,514,196 元。二、驳回原告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出具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 判上诉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 司赔偿损失 5,514,196 元;二、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南昌欧 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23)粤 0310 民 初 3305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上诉 人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6,084,196.15 元;二、被上诉人珠海冠 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本案已经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4-1-4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上会所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4)第 6516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412,860,394.7 元,上述诉讼标的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因此,本案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3、亿程信息诉新宁物流、深圳市亿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纠纷 原告亿程信息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将被告新宁物流、深圳市亿程物联科 技有限公司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出具的 《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新宁物流、深圳市亿程物联科技有限公 司共同赔偿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利益的损失 12,979,138.42 元(暂计)和利息(以 12,979,138.42 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 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 费用。 2023 年 12 月 14 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粤 0113 财保 225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新宁物流、深圳市亿程物 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12,979,138.42 元的财产。 被告新宁物流以及深圳市亿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收到 上述《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2023)粤 0113 财保 2257 号)等相关资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本案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上会所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4)第 6516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412,860,394.7 元,上述诉讼标的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因此,本案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尚未了 结且标的额为 1,000 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前述金额,但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及仲裁共 3 宗,相关案件结果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具有 重大影响,但其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 1 宗诉讼, 发行人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达成《清偿方案》《债 4-1-43 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以及《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二》,并且基于审慎性原则 已经计提预计负债并转入其他应付款或补充确认营业外支出并计入其他应付款 等;与亿程信息、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 2 宗诉讼,诉讼标的金额占发行 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因此,本所律师经核 查认为,上述案件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的禁止发行人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案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法律风险评价 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阅,特别审阅了《募集说明书》中所引 用的本所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说明书》 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申请尚需获得深交所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于北京市东 城区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4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马鹏瑞: 许明君 亓 杉: 高烨涵: 年 月 日 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