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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禹节水: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0月修订)2024-10-28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制定适合公司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

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

等方面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7 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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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战略与 ESG 工作组,由公司职能部门相关人

员组成;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和董事会相关会议召开之前的具体协

调工作。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目标、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

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工作方案、报告等;

    (七)审议与 ESG 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与 ESG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

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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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重大投融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以及合作协议的意向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5、公司 ESG 实施计划;

    6、公司 ESG 报告;

    (二)战略与 ESG 工作组对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初评;

    (三)战略与 ESG 工作组将资料初评后,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四)公司证券部负责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

核通过后召集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战略与 ESG 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并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必要时可以

邀请公司非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

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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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

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与 ESG 委员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

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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