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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峰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02  

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24-093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共计 1 个议案,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 日 14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二路
219 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黄蕾女士通过视频方式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6 人,代表股份 124,945,31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2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1,604,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45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3,340,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71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3,340,50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3,340,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718%。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
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
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11,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22%;
反对 1,180,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46%;弃权
15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6,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599%;反对 1,180,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5.3300%;弃权 15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01%。

    就本议案的审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唐勇、李勇、周兴华、
杨元兴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谢艾玲律师、李瑾律师见证会议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