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02
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24-093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共计 1 个议案,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 日 14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二路
219 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黄蕾女士通过视频方式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6 人,代表股份 124,945,31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2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1,604,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45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3,340,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71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3,340,50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3,340,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718%。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
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
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11,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22%;
反对 1,180,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46%;弃权
15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6,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599%;反对 1,180,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5.3300%;弃权 15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01%。
就本议案的审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唐勇、李勇、周兴华、
杨元兴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谢艾玲律师、李瑾律师见证会议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