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 公告编号:2024-004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 1 人,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时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335 股,占目前公司 总股本的 0.011%。 2、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暂缓授予的 1 名激 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85,335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 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钢 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138 人,向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1346.83 万股限 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 44894.35 万股的 3%。其中首次授 予 1280.29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的 2.852%;预留 66.54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的 0.148%。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 5 年,解除限售期均为 3 年,限售期为 24 个月,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上限分别为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总数的 1/3、1/3 和 1/3,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2、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钢研高 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 3、2019 年 3 月 22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通过公司 OA 内部系统及宣 传栏张贴的方式公示了《关于对钢研高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公示的通知》,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北京钢研高 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211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钢研高纳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钢研 高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5、2019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的议案》,并 于同日披露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 效。 6、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钢研高 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 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 露前 6 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买卖的行为。 7、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北京钢研 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由于《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激励对象中,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放弃 39.21 万股。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307.62 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32 人, 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80.29 万股调整为 1241.08 万股,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由 128 人调整为 122 人。公司确定以 2019 年 5 月 24 日为向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12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1241.08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调整后的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19 年 7 月 1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已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上市流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人数为 121 人,暂缓授予激励对象 1 人,由于本次激励对象尹法杰副总经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 售流通股股票(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决定暂缓对尹法杰副总经理的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为 121 人,但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变,仍为 122 人。本次授予登记数量为 12,250,800 股,暂缓授予登记数量为 160,000 股。 9、2020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韩光武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08,1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23 元/股,回购总金额 为 673,463 元。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 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2020 年 1 月 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已于 2020 年 1 月 9 日上市流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人数为 1 人,为首次授予登记时暂缓 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尹法杰副总经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为 160,000 股。 11、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8,100 股限制性股 票。 12、2020 年 3 月 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 1 名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8,100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 销工作。 13、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4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74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此次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14、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 确认,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预留部分股权激励限售股已 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上市流通。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为 10 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为 66.5 万股。 15、2020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 名激励对象范丽霞、李科敏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 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96,6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23 元 /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 的法律意见书。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6、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完成 2 名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96,600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注销工作。 18、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 考核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8 名激励对象共计 3,912,857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 见书。 19、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鉴于公司 12 名激励对象未完全达到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的考核目标且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不达 标降级,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 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2,401 股限制 性股票和不满足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69,174 股限制性股票,共计 111,575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23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695,112.25 元。 20、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1、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 12 名激励对象的 111,575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22、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暂缓授予登记的 1 名激励对象的 53,333 股 进行解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 23、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6 名 激励对象荆书杰、周新萍等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 名激励对象陈卓、 徐瀚因发生职务变更,需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此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288,168 股;因激励对象授予日不同,故所对应的授予价格不同,其中荆书杰 等 7 名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 6.23 元/股;激励对象韩玉红因授予的为首次预留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7.74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 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4、2022年4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5、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共计 183,336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6、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 88 名激励对象共计 3,020,434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7、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时暂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53,333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和《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暂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 意公司对首次授予时暂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53,333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8、2023 年 2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 8 名激励对象的 288,168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29、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 公司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力通工业 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其 25 名激励对象所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此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14,156 股;因激励对象授予日不同,故所对应的授予价格不同,其中 28 名 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 6.23 元/股; 名激励对象因授予的为首次预留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为 7.74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6,405,016.88 元。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0、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 29 名激励对象的 1,014,156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31、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 107 名激励对象共计 3,520,208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事业部及子公司未完全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 绩考核目标,其 24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因公 司实施了 2022 年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根据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由 6.23 元/股调整为 3.89375 元/股,回购数量由 193,702 股调整为 309,922 股, 本次 24 名激励对象的回购总金额为 1,206,758.7875 元,回购数量为 309,922 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 33、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34、2023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完成 24 名激励对象的 309,922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35、2024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时暂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85,335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 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和《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暂缓授予 的 1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时暂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85,335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 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解除限售时间说明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1/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3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3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3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但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 1 名 激励对象由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公司根据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定暂缓对其股权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 062),最终暂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9 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 2023 年 1 月 10 日,自 2024 年 1 月 10 日起,本次激励计划进入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以 2018 年为基础,可解锁日前一个会计年度归母净 (1)2022 年度归母净利润为 33,651.13 万元,以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2018 年为基础,2022 年度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2)可解锁日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 33.24%,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于 8%; (2)2022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ROE)为 11.23%, (3)可解锁日前一个会计年度ΔEVA>0。 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且前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公司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22 年度ΔEVA>0。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 财务报告为准。2、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综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 的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 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均完成。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ΔEVA(经济增加值改善值)为经 济增加值较上一年度的增长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 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经董事会薪酬 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 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限售比例依据部门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 情况如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暂 体如下: 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秀,可解锁比 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考核结果解锁; 例 100%,符合第三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符合 事业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根据部门业绩完成情况解锁;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核心骨干解锁比例=部门限制性股票解锁百分比*个人考核 综上,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 结果系数。 名,为首次授予时暂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可解 部门限制性股票解锁百分比例和部门业绩考核结果的 锁股份为 85,335 股。 关系表: 职能部门 事业部及分子公司 部门解锁百分比 解锁标准 解锁标准 不合格 业绩完成率<50% 0 50%≦业绩完成率 合格 60% <80% 80%≦业绩完成率 良好 80% <100% 业绩完成率≧100% 优秀 100% 及以上 注:核心骨干解锁比例超过 100%的,按照 100%解锁;不超 过 100%的,按照实际解锁比例解锁。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 人,为公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85,335 股。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 划是否存在差异 公司实施完成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 2.08 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转 增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由 53,334 股调整为 85,335 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 不存在差异。 四、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 人,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暂缓授 予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33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0.011%,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实际解除 本次解除限售的 限售的限制性 解锁数量占总 授予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转 股本比例(转增 数量(股) (股数) 增股本后) 股本后)(%) (股) 尹法杰 副总经理(已离任) 160,000 53,334 85,335 0.011% 合计(1 人) 160,000 53,334 85,335 0.011% 注:1、上表中转增股本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 经调整的数量。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的。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首次授予时暂缓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的绩效考核均符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激励对 象为首次授予时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办理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六、董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暂缓授予的 1 名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暂缓 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 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暂缓授予的 1 名 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时暂缓授予的 1 名激 励对象持有的 85,335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八、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已履行了 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必要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二)》 特此公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