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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4  

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4-082
债券代码:123158          债券简称:宙邦转债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
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

15至15:00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昌业路新宙邦科技大厦 16 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周达文先生

    注: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因行程冲突不能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按照《公

司章程》,本次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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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4 人,代表股份 334,829,997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807%(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94,556,537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0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2 人,代表股份 40,273,46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7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3 人,代表股份 48,657,048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383,588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2 人,代表股份 40,273,46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42%。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53,883,374 股,其中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4,498,699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49,384,675 股。以上百分比计算结
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
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

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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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771,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反对 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 2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98,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9%;反对 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3%;弃权 2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王璟律师、刘洪羽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
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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