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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回天新材: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2024-04-16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制定合理

可行的发展规划,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

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 治理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公司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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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管理相关规划、目标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 ESG 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工作小组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评审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 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相关事

项报告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等

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件,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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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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