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 公告编号:2024-51 债券代码:123165 债券简称:回天转债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已经审批的年度担保额度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召 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含子公司)融资规模和为子公司担保额度 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 2024 年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含 25 亿元)融资额度,公司为部分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前述子公司之间向银行等金融 机构申请贷款、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事项提供不 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担保。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授权的有效期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4 年度公司融 资规模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6)。 (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 1、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 下简称“中国银行松江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 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回天”)与中国银行松江支行在 2024 年 6 月 28 日至 2026 年 6 月 28 日期间发生的融资业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 人民币 8,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1 2、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 “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回天与北京银 行在 2024 年 6 月 28 日至 2025 年 6 月 27 日期间发生的融资业务,提供最高债 权本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3、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回天 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在 2024 年 6 月 28 日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期间发生的融资 业务,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4、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 “中信银行襄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回天 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回天”)与中信银行襄阳分行在 2024 年 6 月 28 日至 2025 年 6 月 28 日期间发生的融资业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 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5、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 称“中国银行武进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回 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回天”)与中国银行武进支行在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期间发生的融资业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 度担保额度中,公司拟为上海回天提供担保额度 7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 对上海回天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上海回天的担 保余额为人民币 42,000 万元;公司拟为宜城回天提供担保额度 60,000 万元,本 次担保前公司对宜城回天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6,000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 宜城回天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6,000 万元;公司拟为常州回天提供担保额度 3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常州回天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500 万元,本次 担保后公司对常州回天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3,500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已经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 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2 1、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文吉路 251 号 法定代表人:章力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9 年 8 月 3 日 经营范围:胶粘剂(除危险品),密封剂、灌封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持有上海回天 100%的股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回天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56,731.68 万元,负债总额为 66,931.90 万 元;2023 年营业收入为 199,118.40 万元,净利润为 10,389.78 万元。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上海回天资产总额为 180,779.09 万元,负债总额为 89,240.53 万元, 2024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 49,891.05 万元,净利润为 1,495.65 万元(未经审 计)。 2、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宜城市雷河镇雷雁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建超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7 年 8 月 31 日 经营范围:聚氨酯类、丙烯酸酯聚合物类、氯丁胶粘剂,溶剂型粘接密封胶、 制动液、表面处理剂、清洗剂、固化剂、涂料等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商 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并未设定相关许可的,企业可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持有宜城回天 100%的股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宜城回天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62,246.41 万元,负债总额为 34,467.19 万元; 2023 年营业收入为 42,153.31 万元,净利润为 3,411.16 万元。截至 2024 年 3 月 3 31 日,宜城回天资产总额为 61,827.88 万元,负债总额为 32,103.80 万元,2024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 13,837.73 万元,净利润为 1,938.60 万元(未经审计)。 3、常州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章力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1 年 5 月 20 日 经营范围:从事太阳能电池背膜、高分子膜材料的研发与生产;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持有常州回天 99.6%的股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常州回天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76,115.18 万元,负债总额为 31,267.92 万 元;2023 年营业收入为 65,328.32 万元,净利润为 4,103.45 万元。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常州回天资产总额为 66,047.16 万元,负债总额为 21,952.93 万元,2024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 7,023.49 万元,净利润为-776.25 万元(未经审计)。 经查询,以上被担保人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一) 1、保证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自 2024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28 日止 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基于主债权之本 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 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7、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 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1、保证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务人: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已经订立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 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5、被担保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 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 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最高额保证合同》(三) 1、保证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2024 年 6 月 28 日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期间 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12,000 万元整。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 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最高额保证合同》(四) 5 1、保证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24 年 6 月 28 日至 2025 年 6 月 28 日期间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债权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 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 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 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最高额保证合同》(五) 1、保证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常州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 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债权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 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 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 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常州回天另一股东未就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对常州回天具有 绝对控制权,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控,常州回天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 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风险可控。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6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104,5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36.29%;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或涉及诉讼的 担保。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二)、(三)、(四)、(五)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