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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龙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2-06  

证券代码:300054       证券简称:鼎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2 月 5 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送达,2024 年 2 月 5 日采取
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
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朱双全先生主持。经与会
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等因素,为了稳定投资者的投
资预期,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进
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共
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推进公司股票市
场价格向公司合理价值回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
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
销,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并履行股份注销相关的法律程序。如国家对相关
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区间

    1、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
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
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
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亿元、回购价格
上限3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666,666股,约占本公司截至目
前已发行总股本945,731,391股的0.70%;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1.5亿元、
回购价格上限3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000,000股,约占本公
司截至目前已发行总股本945,731,391股的0.53%。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
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
—回购股份》规定,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准。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
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
过3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
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
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
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
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
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需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
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和用途等;

    (3)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
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如遇证券监管部门有新要求以及
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国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
方案进行调整;

    (4)在回购完成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
处置方案,包括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5)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
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第四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特此公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