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10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24-003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822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保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293,239,98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3.61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50,703,7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27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142,536,2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337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143,991,74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6.50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55,4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6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 人,
代表股份 142,536,2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337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同 意 292,875,18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756%;反对 36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3,626,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467%;反对 36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3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同 意 289,380,851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98.6840%;反对 3,859,1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6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0,132,6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7.3199%;反对 3,859,1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8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同 意 293,182,38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99.9804%;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3,934,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00%;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璐律师、蒋瑶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
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