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2024-12-10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
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3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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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5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监事的姓名;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通知公司指定的
专门负责人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或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
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6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7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8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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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9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传真至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
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10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11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12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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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14条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 会议出席情况;
(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7)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应当参照
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15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16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17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18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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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19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21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22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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