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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默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12月)2024-12-10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公司决
        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3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4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5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6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人员:

        (1)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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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7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8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证券监
         管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9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2) 具有《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0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事:

         (1)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2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聘任和更换

第11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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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12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13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14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 9 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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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15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16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 对本制度第 22 条、第 25 条、第 26 条和第 27 条所列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7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1)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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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 提议召开董事会;

         (4)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18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19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20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21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 22 条、第 25 条、第 26 和第 27
         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6
         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22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1)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23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 17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22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24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
         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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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
                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5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26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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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28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
            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29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9
第30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31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2)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3) 对本制度第 22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所列事项进行
         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 17 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4)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5)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6)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7)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
             露。

第32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33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下列必要的条
             件:

             (1)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10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2) 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
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
    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3)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
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4)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 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5)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6)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职权。

    (7)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
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11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10)   公司适时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11)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
         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34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35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或《公司章程》确定。

第36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37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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