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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默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2月)2024-12-10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批准。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应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
               大审计质量问题;不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及负责审计工作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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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及其他不良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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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

         相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

         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

         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
                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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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
                  务所并报董事会;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

            (四)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
                  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
           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
           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
           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4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从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
                  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
           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一并归档保存。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
           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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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
           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
           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
           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
            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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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
                  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
                  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前任和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议决
           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
           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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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
                  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
                  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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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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