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0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其中: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 593 号海默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孙鹏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6 人,代 表公司股份 196,776,1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58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股 份 187,111,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6.664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80 人,代表公司股份 9,664,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9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公 司股份 2,624,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5,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 78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78,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7%。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有 9 名董事,除董事窦剑文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参 加本次会议外,其余董事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有 3 名监事, 3 名监事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钱坤律师、孙小迪律师现场见 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605,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708%;反对 54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7%;弃权 221,7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54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24,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540%;反对 54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491%;弃权 221,7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 6 名激励对象苏占才、和晓登、赵菁、席晓岩、吴曼 丽、姚勇辉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股东苏占才先生为山东新征程能源有 2 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003,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076%;反对 5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1%;弃权 222,9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54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51,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752%;反对 5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288%;弃权 222,9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6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逐项审议) 3.01《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869,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395%;反对 1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弃权 782,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9,54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17,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650%;反对 1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16%;弃权 782,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9,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135%。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3.02《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869,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395%;反对 1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弃权 782,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9,54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17,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3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650%;反对 1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16%;弃权 782,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9,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135%。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3.03《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980,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959%;反对 1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弃权 671,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9,54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28,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949%;反对 1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16%;弃权 671,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9,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835%。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3.04《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857,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333%;反对 5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9%;弃权 375,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54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05,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039%;反对 5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925%;弃权 375,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036%。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3.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841,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253%;反对 16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5%;弃权 773,7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9,54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9,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4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018%;反对 16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25%;弃权 773,7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9,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858%。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3.06《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870,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397%;反对 1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1%;弃权 773,7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9,54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18,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840%;反对 1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02%;弃权 773,7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9,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858%。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3.0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966,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85%;反对 5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7%;弃权 265,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54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4,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424%;反对 5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459%;弃权 265,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118%。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3.0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866,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380%;反对 5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4%;弃权 361,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54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14,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5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544%;反对 5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755%;弃权 361,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701%。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3.0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859,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342%;反对 5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1%;弃权 367,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54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07,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725%;反对 5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288%;弃权 367,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87%。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857,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332%;反对 12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7%;弃权 789,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9,54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05,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962%;反对 12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35%;弃权 789,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9,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802%。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钱坤、孙小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 6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海默科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