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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1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州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0 楼、11 楼、29 楼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其
他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5月
1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2024年3月30日、2024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 公司2024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
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法律意见书
决议的公告》;

    4. 公司2024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
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相关提案/议案内容的公告及其他会议所需
的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4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4月1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024年5月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
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
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公司一号楼一楼党建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刘双广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15:00。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329,250,578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
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34,386,975股的18.983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5人,代表股份19,201,558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中
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34,386,975股的1.107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9人,代表股份348,452,136股,
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34,386,975股的20.090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依法进行了计
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或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
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875,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256%;反对
6,1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07%;弃权 1,406,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24,6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5402%;反对
法律意见书
6,17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1339%;弃权 1,406,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26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80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050%;反对
6,1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07%;弃权 1,478,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53,1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1678%;反对
6,17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1339%;弃权 1,478,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8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031,1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703%;反对
6,5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856%;弃权 850,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80,5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3521%;反对
6,57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2186%;弃权 850,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2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699,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51%;反对
7,04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30%;弃权 703,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8,9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6252%;反对
7,04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121%;弃权 703,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955,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486%;反对
7,0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75%;弃权 39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04,9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9584%;反对
7,09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9746%;弃权 39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7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486,3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139%;反对
7,3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74%;弃权 622,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35,7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148%;反对
法律意见书
7,34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2438%;弃权 622,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7.01 审议通过 《2024 年度董事长刘双广先生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978,1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9969%;反对
7,78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004%;弃权 37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44,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180%;反对
7,78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5410%;弃权 37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02 审议通过 《2024 年度董事贾幼尧先生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377,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257%;反对
7,77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73%;弃权 37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58,5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920%;反对
7,77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4670%;弃权 37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03 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黄国兴先生薪酬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309,1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631%;反对
7,77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99%;弃权 37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58,5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920%;反对
7,77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4670%;弃权 37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04 审议通过 《2024 年度独立董事江斌先生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083,6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984%;反对
7,99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47%;弃权 37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33,0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176%;反对
7,99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6414%;弃权 37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05 审议通过《2024 年度独立董事胡志勇先生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083,6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984%;反对
7,99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47%;弃权 37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33,0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176%;反对
法律意见书
7,99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6414%;弃权 37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06 审议通过《2024 年度独立董事罗翼先生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083,6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984%;反对
7,99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47%;弃权 37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33,0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176%;反对
7,99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6414%;弃权 37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8.01 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主席黄海涛先生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081,9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984%;反对
7,77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300%;弃权 598,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33,0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176%;反对
7,77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4670%;弃权 598,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1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02 审议通过 《2024 年度监事刘莹莹女士薪酬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066,3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934%;反对
7,7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349%;弃权 598,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15,7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3275%;反对
7,78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5571%;弃权 598,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1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03 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周洁莹女士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066,3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934%;反对
7,7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349%;弃权 598,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15,7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3275%;反对
7,78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5571%;弃权 598,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1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890,3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429%;反对
7,7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28%;弃权 851,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39,7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4109%;反对
法律意见书
7,7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556%;弃权 851,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3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590,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698%;反对
9,861,9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39,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6398%;反对
9,861,9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360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047,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751%;反对
6,9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876%;弃权 478,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97,2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4391%;反对
6,92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689%;弃权 478,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509,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856%;反对
12,464,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70%;弃权 478,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58,7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5951%;反对
12,464,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9129%;弃权 478,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02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261,1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44%;反对
12,712,4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483%;弃权 478,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10,5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3025%;反对
12,712,4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2055%;弃权 478,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983,6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478%;反对
13,764,4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502%;弃权 704,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0%。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33,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494%;反对
13,764,4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842%;弃权 704,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6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0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646,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380%;反对
13,327,0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8247%;弃权 478,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95,9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017%;反对
13,327,0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063%;弃权 478,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0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206,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987%;反对
12,767,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40%;弃权 478,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55,7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0171%;反对
12,767,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4909%;弃权 478,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2.49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第5、10、11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因涉及本人薪酬议案,股东刘双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石河子网维投资普
通合伙企业需对提案7.01《2024年度董事长刘双广先生薪酬的议案》进行回避
表决;因涉及配偶薪酬议案,股东王云兰女士需对提案7.02《2024年度董事贾
幼尧先生薪酬的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因涉及本人薪酬议案,股东黄海涛先生
需对提案8.01《2024年度监事会主席黄海涛先生薪酬的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传远                              刘东栓




                                                      赵广群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