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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芯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2024-11-07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振芯科技                股票代码:300101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无
                                                                   是否存在该
序号                              事项                             事项(是/否/   备注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1                                                                     否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2                                                                     否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3                                                                     否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否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7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如是,是否          否
       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否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10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11                                                                    否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2                                                                    否
       情形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否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15                                                                    否
       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16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否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17                                                                  不适用
       益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
18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股权激      是
     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19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 10 年          是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
     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
                                                                 是
     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
                                                                 是
     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及其计
     算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
     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
                                                                 是
     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
     比例;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
                                                                 是
     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未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
     定的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      是
     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期行使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
     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      是
     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
     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
     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
     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当明
     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       是
     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
                                                                  是
     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公允
     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       是
     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
                                                                  是
     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端解
                                                                  是
     决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
                                                                  是
     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
     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
     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
23                                                                是
     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
24                                                              不适用
     是否不少于 3 家
25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归属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
26                                                              不适用
     是否少于 1 年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
28                                                              不适用
     的 50%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1
29                                                                否
     年

30   每个归属期的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是

31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0%       是
32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1 年      不适用
33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不适用
34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35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     不适用
      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36                                                                 是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股权
 37                                                                 是
      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
                                                                    是
      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
                                                                    是
      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股权
                                                                    是
      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
                                                                    是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是
      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否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
                                                                    是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
 38                                                               不适用
      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9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是


 40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是


 41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否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所产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