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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芯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4-12-30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激励对象不包
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 1 号》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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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为
授予日,以 15.36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 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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