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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乾照光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4-09-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乾照光电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琳                             联系电话:0591-88601207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成亮                           联系电话:0591-8860120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是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
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请见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项目                                     工作内容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不适用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2
                      项目                                    工作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2023年度,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对
                                             “Mini/Micro、高光效LED芯片研发及制造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及新
                                             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共计
                                             40,000.00万元)用于新项目“海信乾照江西半导
                                             体基地项目(一期)”的实施,上述事项已履行
                                             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将持续关
                                             注募投项目进展情况,敦促发行人如期推进募投
                                             项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4年3月2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要求,围
                                             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要点、《关于
                                             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文件进行解
                                             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募集资金使用、
                                             防范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为规范进行
                                             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
1.信息披露       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 不适用
                 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
                 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
                 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

                                            3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的建立和执行      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
3.“三会”运作   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 不适用
                  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
4.控股股东及实
                  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状 不适用
际控制人变动
                  态发生变动。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
                  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
                  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
                  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
                  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5.募集资金存放    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不适用
及使用
                  截至2024年6月30日,“Mini/Micro、高光效LED芯片研发及制
                  造项目”累计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为16.71%,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经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其确认后续项目将如期进行。保荐人将持续关注募投项目进展
                  情况,敦促发行人如期推进募投项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
                  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
                  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除下述说明
                  事项外,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6.关联交易        浙江康鹏半导体有限公司、厦门银科启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不适用
                  作为公司联营企业,前述双方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1-6月相
                  关交易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作
                  为关联交易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进行披露。另,前述双方
                  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7.2.3至
                  7.2.6中对公司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对高级管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对高级管理人
8.购买、出售资
                  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 不适用
产
                  题。

9.其他业务类别
重要事项(包括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对外投资、风险
               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 不适用
投资、委托理
               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4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0.发行人或者
其聘请的证券服
               不适用                                                      不适用
务机构配合保荐
工作的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
                  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
                  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
                  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
                  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
                  重大问题。
                  2024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
11.其他(包括经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豁免长治市南烨
营环境、业务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及放弃部分表决权的承诺
展、财务状况、    函〉的议案》,同意豁免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持有
管理状况、核心    公司股份相关事项出具的部分自愿性承诺。公司独立董事认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    为:鉴于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双方战略的协同
大变化情况)      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承诺豁免事项不会对公司正
                  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同意将本次承诺豁免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按公司决策权限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24年8月5日,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保荐人将
                  持续关注公司股东的承诺履行及承诺豁免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股权激励承诺                                       是                        不适用

                                 是。2024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豁免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及放弃部分表决权的
                                 承诺函〉的议案》,同意豁免长治市南烨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就持有公司股份相关事项出具的
2.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部分自愿性承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长       不适用
                                 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双方战略的
                                 协同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承诺豁
                                 免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未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5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将本次承诺豁免事项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按公司决策权限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2024年8月5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保荐人将持
                               续关注公司股东的承诺履行及承诺豁免情况。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
                                  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
                                  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
                                  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
                                  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
                                  意识。
                                 2、2024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
                                 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涛采取出具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义翘神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州存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
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冯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
                                 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
                                  护全体股东利益。
                                  3、2024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
                                  我公司保荐的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网宇达”)出具《关于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刘景伟、袁晓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上述
                                  监管措施认定:星网宇达于2021年1月15日披露《独立董事
                                  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六项为“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
                                  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刘景伟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6
报告事项                           说明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刘景伟当时同时担
           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星网宇
           达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
           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
           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汲取教训,切实
           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
           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按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
           书面整改报告。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
           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
           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
           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
           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
           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
           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
           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5、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
           人在保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存在内
           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
           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
           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
           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5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广东泉
           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对
           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对贸易
           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

                    7
             报告事项                              说明
                           同与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业务单据审
                           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
                           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
                           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
                           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7、2024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
                           我公司保荐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顺新材”)出具《关于对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
                           施认定:2024年4月18日,海顺新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三季报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行
                           更正。2023年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健全完
                           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
                           《关于对毛宗玄、朱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监
                           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
                           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
                           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
                           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
                           意识。
                           2、2024年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思
                           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
                           容,二、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
                           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
                           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思创医惠2019年
                           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了《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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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说明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
           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
           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方大智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智源”)出具《关于对
           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
           律处分认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以
           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相关规
           定,方大智源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情况。科创源
           作为方大智源报告期内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
           与方大集团存在的资金拆借应当按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则要求
           进行披露。方大智源招股说明书、首轮问询回复等文件中均
           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未做到真实、准
           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
           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方大智源收到监管函件后,与方大智源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方大智源引以为戒,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保荐代表人章巍巍、胡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
           处分认定:章巍巍、胡璇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上市申请文
           件进行审慎核查的职责,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
           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
           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
           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章巍巍、胡璇未
           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
           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
           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
           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
           完整。
           5、2024年5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
           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出具
           《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9
报告事项                          说明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智动力于2023
           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告》显示,因2021年度智动力对收购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
           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评估时,未充分考虑含商誉相关资产
           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测中所使用的关键参数设定的
           合理性,导致2021年及2022年商誉减值计提金额不准确。智
           动力对前期相关商誉、资产减值损失以及相关减值补偿进行
           了追溯调整。智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沟通交流,
           并落实整改。督促公司董监高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要求公司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的规范性,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10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
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 琳



                                       王成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13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