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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乾照光电: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12-13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3

第二章 释    义......................................................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8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10

  一、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 10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 ..... 13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14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 14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 14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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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乾照光电”“上市公司”或“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乾照光电提供有关资
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乾照光电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乾照光电提供,乾照光电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乾照光电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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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乾照光
电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
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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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乾照光电、本公司、上市公
                            指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                 指
                                  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乾照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顾问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
                            指
 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
 激励对象                   指
                                  司和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归属                       指
                                  对象账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归属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归属条件                   指
                                  足的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号——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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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指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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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乾照光电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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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发
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报告。

    二、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4 月 2 日至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发布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对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截至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主体资格的合规性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披露了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
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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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4 月 18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
向 186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965.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
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六、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12 月 13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 36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235.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核查意见。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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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 年 12 月 13 日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3.57 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36 人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本次授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35.00 万
股,占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7.34%。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预留授予日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拟授出权益数      司股本总额的比
                                        (万股)          量的比例              例
    纪洪杰           财务总监             22.00             0.69%              0.0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13.00            6.66%              0.23%
           (35 人)
              合计                        235.00            7.34%              0.26%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七)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八)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与禁售期

    (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
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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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
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相关规
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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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九)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归属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预留授予的限制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性股票(若预留       第一个归属期
                                             14,000.00 万元           12,600.00 万元
    部分在公司
  2024 年第三季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度报告披露后授       第二个归属期
                                             17,000.00 万元           15,300.00 万元
        予)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
份支付费用以及商誉、后续并购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业绩完成度(A)相挂钩,
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Am                                         100%
                                             12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Am>A≥An                             80%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