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4-026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0 万元,其中向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0,000 万元,向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0,000 万元, 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10,000 万元,向 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250,000 万元,担 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 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 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 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85,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 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 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常 州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金坛建设银行”) 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金坛中国银行”)签订了《银团 贷款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江苏”) 和常州兴业银行、金坛建设银行和金坛中国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5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 公司累计为日升江苏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1,73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3,674.64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江苏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71,73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3,674.64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以下简称“宁 海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双一力”)和宁海中国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 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10,7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3,195.12 万 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30,700 万元, 实际担保余额为 13,195.12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宁 波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和宁波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1,95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 为宁波新材料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31,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5,894.50 万 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新材料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42,950 万元,实 际担保余额为 15,894.50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与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租赁”) 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肇源县旭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源旭辉”) 和华润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58,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 累计为肇源旭辉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0 万元;本次担 保后,公司累计为肇源旭辉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58,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 为 0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渤 海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协议》,为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日升滁州”)和渤海银行签订的一系列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滁州提供 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58,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8,000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 累计为日升滁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68,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8,000 万元 (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义 乌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日升义乌”)和义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为人民币 29,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 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92,52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99,756.17 万元;本 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21,520 万元,实际担保 余额为 99,756.17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 年 6 月 21 日 3、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水南路 1 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75,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日升江苏系公司全资公司。 8、日升江苏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江苏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3,748,841,872.16 1,204,428,908.98 负债总额 3,361,700,265.59 1,229,553,779.54 净资产 387,141,606.57 -25,124,870.56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661,358,726.66 116,630,994.70 利润总额 124,431,842.54 -35,124,870.56 净利润 122,266,477.13 -35,124,870.56 (二)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 年 7 月 19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 23 号 1 号楼三楼(自 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敏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含聚合物)、锂电池配套产品及材料的研发、生 产、销售;交流不间断电源、通信设备电源、灯具、新能源路灯的开发、生产、 销售;电源管理系统及新型电子元器件研发、测试和销售;储能工程设计、施工、 安装及运营维护;储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双一力(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子 公司,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波双一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双一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1,564,645,870.67 1,811,920,499.26 负债总额 1,326,732,415.62 1,729,264,808.37 净资产 237,913,455.05 82,655,690.89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689,782,103.99 977,364,586.64 利润总额 194,692,269.90 24,208,405.05 净利润 177,685,889.65 33,222,403.28 (三)东方日升(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 年 2 月 1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 电子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 胶制品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光伏发电设 备租赁;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 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 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宁波新材料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波新材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新材料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28,624,477.16 947,754,893.74 负债总额 1,058,071,809.01 866,458,335.94 净资产 170,552,668.15 81,296,557.80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96,670,605.00 1,072,803,343.08 利润总额 111,354,475.19 14,278,841.29 净利润 89,256,110.35 17,919,705.58 (四)肇源县旭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肇源县旭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 年 7 月 13 日 3、注册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超等蒙古族乡共和村 4、法定代表人:王煜 5、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电站的建设、经营管理、运行维护,太 阳能发电技术咨询、服务。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肇源旭辉系公司全资公司大庆宏旭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肇源旭辉系公司全资公司。 8、肇源旭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肇源旭辉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4,865,208.22 697,814.26 负债总额 5,762,724.63 823,610.45 净资产 159,102,483.59 -125,796.19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 - 利润总额 -771,720.22 -125,796.19 净利润 -771,720.22 -125,796.19 (五)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 年 8 月 24 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 325 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滁州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滁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滁州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4,791,208,218.25 907,251,866.19 负债总额 4,251,415,692.27 955,317,036.99 净资产 539,792,525.98 -48,065,170.80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5,637,722,434.65 417,019,956.08 利润总额 111,900,257.58 -49,065,170.80 净利润 94,857,696.78 -49,065,170.80 (六)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 年 6 月 12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 599 号(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陈连峰 5、注册资本:100,000 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新能源科技研发;太阳能电池组件、家用电器、灯具、橡塑 制品、电子产品的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总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技 术研发、成果转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 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日升义乌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义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义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6,776,120,080.89 7,090,093,617.60 负债总额 5,686,189,256.50 6,032,610,416.24 净资产 1,089,930,824.39 1,057,483,201.36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7,967,499,059.12 11,410,407,202.51 利润总额 32,772,839.93 56,977,754.92 净利润 32,447,623.03 54,848,231.20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江苏向常州兴业银行、金坛建设银行、金坛中国 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与常州兴业银行、金坛建设银行、金坛中国银行签 订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常(保证单)字(2024)第 00155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1”),为日升江苏和常州兴业银行、金坛建设银行、金坛 中国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常(银团)字(2024) 第 00152 号)(以下简称“主合同 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 金为人民币 150,000 万元,其中为日升江苏在常州兴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提供 80,000 万元,为日升江苏在金坛建设银行的贷款业务提供 40,000 万元,为日升 江苏在金坛中国银行的贷款业务提供 30,000 万元。本合同 1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1、甲方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2、债务人 1:东方日升(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 1 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 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 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 1 应向债权人 1 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 关手续费等)、债权人 1 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等)。 (2)主合同 1 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 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主合同 1 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债 务人 1 应向债权人 1 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债权人 1 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 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与(2)为“或”的关系。 6、担保期间: (1)本合同 1 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 1 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 /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 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 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波双一力向宁海中国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与宁海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 编号为:宁海 2024 人保 0006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2”),为宁波双一力和宁海 中国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本合同 2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2、甲方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2、债务人 2: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在本合同 2 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 2 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 2 违约而给债权人 2 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担保期间: 本合同 2 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 2 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 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波新材料向宁波兴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与宁波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 编号为: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 247003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3”),为宁波新 材料和宁波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3”)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1,950 万元。本合同 3 主要内容 如下: 1、债权人 3、甲方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 3:东方日升(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 3 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3 依据主合 同 3 约定为债务人 3 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 3 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债权人 3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 3 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 3 对债务人 3 已经存在的、本合同 3 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 3 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 3 为债务人 3 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 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 3 拒付、债权人 3 垫 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 3 对债务人 3 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 3 因债务人 3 办理主合同 3 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 3 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 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 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 3 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 3 或行 使本合同 3 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 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本合同 3 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 3 项下债权人 3 对债务人 3 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 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2)如单笔主合同 3 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 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 3 与债务人 3 就主合同 3 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 3 下的各笔融 资按本合同 3 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 3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 3 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3 向债务人 3 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3 垫付款 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 3 为债务人 3 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 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为全资公司肇源旭辉向华润租赁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与华润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CRL- ES-2023-125-GC01)(以下简称“本合同 4”),为肇源旭辉和华润租赁签订的《融 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合同编号为:CRL-ES- 2023-125-L01、CRL-ES-2023-125-L02)(以下合并简称“主合同 4”)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58,000 万元。本合同 4 主要内容 如下: 1、债权人 4、甲方 4: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债务人 4:肇源县旭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债权人 4 基于主合同 4 对债务人 4 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 限于: (1)债务人 4 在主合同 4 项下应向债权人 4 支付的租金、租前息(若有)、 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 4 项下约定的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2)主合同 4 无效、被撤销、解除或主合同 4 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构成融 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 4 应当支付、返还、赔偿债权人 4 的全部款项; (3)债权人 4 为维护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 4 项下 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 (4)支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6、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4 项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滁州向渤海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协议》(合同编号 为:渤合分保(2024)第 042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5”),为日升滁州和渤海银 行签订的一系列授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 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合同 5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5、甲方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2、债务人 5: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 5 在主合同 5 项下应向债权人 5 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 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 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 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 5 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 5 为实现本合同 5 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合同 5 项下应向债权人 5 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 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6、担保期间: 本合同 5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5 项下债务人 5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如主合同 5 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 到期日分别计算。 (六)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义乌向义乌兴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与义乌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 编号为:2024 营借保 5228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6”),为日升义乌和义乌兴业 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6”)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的最高本金为人民币 29,000 万元。本合同 6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6、甲方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2、债务人 6: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 6 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6 依据主合 同 6 约定为债务人 6 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 6 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债权人 6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 6 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 6 对债务人 6 已经存在的、本合同 6 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 6 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 6 为债务人 6 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 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 6 拒付、债权人 6 垫 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 6 对债务人 6 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 6 因债务人 6 办理主合同 6 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 6 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 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 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 6 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 6 或行 使本合同 6 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 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本合同 6 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 6 项下债权人 6 对债务人 6 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 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2)如单笔主合同 6 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 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 6 与债务人 6 就主合同 6 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 6 下的各笔融 资按本合同 6 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 6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 6 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6 向债务人 6 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6 垫付款 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 6 为债务人 6 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 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3,377,578.21 万元人民币(以 2024 年 4 月 12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2 年 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88.28%和 360.4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1,051,111.46 万元人 民币(以 2024 年 4 月 12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2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 资产的比例为 27.47%和 112.1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