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2024-09-06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4-084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股权激励
计划或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含)人民币 15,000 万元
且不超过(含)人民币 3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 34.50 元/股,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
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鉴于公
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自 2024 年 5 月 30 日起回购价格上限由
34.50 元/股(含)调整为 34.30 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9 日、2023 年 9 月 6 日、2024 年 5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东方日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
(公告编号:2023-108)、《东方日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
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119)、《东方日升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截至 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已届满,回购股份方案
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结果公
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3 年 10 月 10 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公
司股份 1,145,8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
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
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已及时履行了回购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相关公告。
截至 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
购公司股份 18,51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2%,最高成交价为 18.62 元/股,
最低成交价为 10.91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80,823,390.04 元(不含交易费用)。
至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
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价格、数量、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实施期限等
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
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符合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且自有资金较为充足,本次回购股份事
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
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起至披露本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形。
五、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
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将尽快制定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如未能按照上述计划在回购实施完成日之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
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
作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
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
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
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操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