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4-106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714,000 万元, 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314,000 万元, 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400,000 万元, 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 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28,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 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 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 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中 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日升常州”)和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7,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常 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21,031.04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9,775.99 万元;本 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38,031.04 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为 29,775.99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以下简 称“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宁波双一力”)和建设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 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20,7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54,352.02 万 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40,700 万元, 实际担保余额为 54,352.02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 年 12 月 29 日 3、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水南路 1 号 4、法定代表人:王耀庆 5、注册资本:25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和部件、电器、灯具、橡胶制品、电子产 品、光电子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电力、 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服务;光 伏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 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常州系公司全资公司。 8、日升常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常州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4-9-30(未经审计) 2023-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4,752,244,531.57 4,981,908,876.53 负债总额 2,338,645,701.38 2,668,047,297.38 净资产 2,413,598,830.19 2,313,861,579.15 财务指标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3,696,293,449.28 3,315,379,040.01 利润总额 99,773,136.23 35,792,473.15 净利润 99,737,251.04 35,792,473.15 (二)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 年 7 月 19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 23 号 1 号楼三楼(自 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敏 5、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含聚合物)、锂电池配套产品及材料的研发、生 产、销售;交流不间断电源、通信设备电源、灯具、新能源路灯的开发、生产、 销售;电源管理系统及新型电子元器件研发、测试和销售;储能工程设计、施工、 安装及运营维护;储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波双一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双一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4-9-30(未经审计) 2023-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22,981,482.64 1,222,024,012.43 负债总额 1,538,164,779.37 930,210,179.61 净资产 84,816,703.27 291,813,832.82 财务指标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338,350,242.20 1,994,774,201.12 利润总额 -44,482,743.10 207,251,627.75 净利润 -41,213,165.77 189,215,853.85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常州向中国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为:2024 年坛中银最高保字 120601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1”),为日升常州和 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为:505389873E2024120601)(以下 简称“主合同 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7,000 万元。本合同 1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1、甲方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2、债务人 1: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在本合同 1 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 1 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 1 违约而给债权人 1 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担保期间: 本合同 1 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 1 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 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波双一力向建设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 编号为:HTC331995400ZGDB2024N00P)(以下简称“本合同 2”),为宁波双一力 和建设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本合同 2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2、甲方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2、债务人 2: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 2 项下不超过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 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 2 应向甲方 2 支付的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 2 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 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 2 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担保期间: (1)本合同 2 项下的保证期间按甲方 2 为债务人 2 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 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 2 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 2 在该主合同 2 项下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甲方 2 与债务人 2 就主合同 2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 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 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 2 约定的事项,甲方 2 宣布债务提前到 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 担保)为 3,684,284.35 万元人民币(以 2024 年 12 月 13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3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67.92%和 242.25%;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1,116,762.61 万元 人民币(以 2024 年 12 月 13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3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 净资产的比例为 20.59%和 73.4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