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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2024-06-06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
关资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价格由各方遵循自愿
协商、公平合理原则,共同协商确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监事会同意《关于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   关于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中关于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
意见的签署页)




   李林杰                 田丽满                   张金燕




                                                     202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