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2024-12-18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文件中关于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
意见的签署页)
李林杰 田丽满 张金燕
202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