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境:《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04-20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23〕28 号公告)等相关规则制度
的最新要求,拟对《独立董事制度》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节能环保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
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不 受 损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1
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
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2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不 受 损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
害。
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3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
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
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
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 任 独 立 董
4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
第 五 条 公 司 至 少 设 独 立 董事三
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5 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
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
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
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6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7 新增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8 新增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每年对 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具有《指导意见》及其他法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所要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求的独立性;
9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三)具备拟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规章及规则;
等不良记录;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 所 必 需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的工作经验;
其他条件。
(五)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
品德,不得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得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
10 新增 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
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
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制度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 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
11 新增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12 新增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 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13 新增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
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 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
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
制度第十一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14 新增
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第 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15 新增 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 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
16 新增
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17 新增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
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 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18 新增
独立董事因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 十七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
19 新增
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20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合并至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21 (合并至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任免)
更换
22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三章 独立董事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23 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 当 具 有 法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意见;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
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 以 上 的 关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易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益;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 对 值 百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独立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董事应以书面方式发表 独 立 性 意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见;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 务 顾 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 计 和 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
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 得 全 体 独
24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 职 权 不 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第十八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
六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 被 采 纳 或
25
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
26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 立 董 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
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
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
27
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 二 十 一 条 除 参 加 董 事 会 会议
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
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28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的 建 设 及
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调查。
第 二 十 二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一
29
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所 在 地 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
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
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
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 延 期 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 相 关 事
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
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
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 报 告 并 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30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
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
现场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
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
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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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情况 将 作 为 深
圳证券交易所在纪律处 分 时 衡 量
是否给予该独立董事减 责 或 免 责
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32 新增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33 新增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意见签字确认,并
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
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
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
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
34 新增
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
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
改等落实情况。
第 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35 新增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 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
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
36 新增
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
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
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 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37 新增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
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 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8 新增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39 新增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
数 独 立 董 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 独 立 董 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 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40 新增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
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
依 照 程 序 及时 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 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41 新增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公司章
程》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 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42 新增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 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43 新增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 酬 与 考 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 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44 新增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
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
45 新增 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
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
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 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
46 新增 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
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 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47 新增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
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
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
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 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
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按要
48 新增
求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等组织的培训。
49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合并至 第三章 独立董事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50 第四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的条件
第 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
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
51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条件。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确保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
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 三 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 通 知 独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52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求补充。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
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 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 延 期 审 纳情况。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 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
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
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
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
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第三十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53 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
两 名 及 以 上 独 立董事 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少保存六年。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在本公司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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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
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 理 公 告 事
宜。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
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
第 三 十 二 条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职权
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55 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
其独立行使职权。
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
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
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 时 所 需 第 四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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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第 四 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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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 中 进 行 披 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或 有 利 害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58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调整至第五章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59 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调整至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
60 “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于”,不含本数。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 调整至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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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 调整至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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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