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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节能环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9  

证券代码:300140           证券简称:节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4-60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视频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8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后于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5:30以现场、视频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视频参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33人,代表
股份2,682,444,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565%;除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194,764,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46%。以现场会议及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2,487,680,5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0.271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所持股份194,764,22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2846%。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视频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合作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同意公司继续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合作,并继续签署《金融服务
协议》,期限三年。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提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对
手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关联交易对手方均属于同一实
际控制人的子公司;上述股东均为本提案关联方,共持有股份 2,233,511,051
股,以上关联方对本提案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48,512,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2%;反对 3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
弃权 9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194,343,129 股 , 占出 席本 次 股东 会 中小 股东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7838%;反对 3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670%;弃权 9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合作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同 意 公 司 向 中 节能 财 务 有限 公 司 申 请综 合 授 信 ,授 信 额 度 最高 不 超 过
127,300 万元,授信期限一年。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提案涉及的
关联交易对手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启源工程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关联交易对手方均
属 于 同 一实 际 控制 人 的子 公 司; 上 述股 东 均为 本 提 案关 联 方, 共 持有 股 份
2,233,511,051 股,以上关联方对本提案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48,310,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2%;反对 3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4%;
弃权 27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04%。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194,141,029 股 , 占出 席本 次 股东 会 中小 股东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6800%;反对 3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807%;弃权 27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2%。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止目
前 , 公 司 总 股 本 3,099,067,016 股 , 以 此 计 算 合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为
185,944,020.96 元。自本议案批准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
公司股本分配基数发生变化,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
金额。
    表决结果:同意 2,681,950,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16%;反对 45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194,269,729 股 , 占出 席本 次 股东 会 中小 股东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7461%;反对 45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333%;弃权 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本提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已 办理完 成回 购注销 中国 环境保 护集 团有限 公司 持有 公司的
15,605,570 股股票,注册资本由 3,114,672,586 元人民币变更为 3,099,067,016
元人民币。此外,为进一步落实董事会职权,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及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规定,同意对《公司
章程》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2,681,830,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1%;反对 3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弃权 28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194,150,229 股 , 占出 席本 次 股东 会 中小 股东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6847%;反对 3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680%;弃权 28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2%。
    本提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落实董事会职权,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司高
质量发展,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
相关修改,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2,681,832,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2%;反对 3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29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194,151,729 股 , 占出 席本 次 股东 会 中小 股东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6855%;反对 3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626%;弃权 29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9%。
    本提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林燕焱、孙洁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