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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锦动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2024-01-03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4-003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
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推动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新锦动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梳理
完善。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孙

          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      庚文、郑天才、杨绍国、莫业湘、
                                            邓林、秦钢平、林依华、谢桂生、
  1       发起人
                   持有股份                 深 圳 市 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
           姓名                股份比例     限公司、深圳市圣华洋创业投资管
                   数(股)
           (名                             理有限公司、曾芸、曲广生、北京
                            德邦瑞景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称)
                            北京志大同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李林、吴虹、赵彬、吴传清、王晏
                            清、郭慧麟、胡星、陈方亚、仇洪

         22,67    37.7889   昌。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
孙庚文                      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北京硕晟
         3,340         %
                            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5,307,    8.8455   人为李丽萍。
郑天才
           300         %

         4,390,    7.3180
杨绍国
           800         %

         3,293,    5.4884
莫业湘
           040         %

         3,023,    5.0395
邓林
           700         %

         2,744,    4.5737
秦钢平
           220         %

         2,103,    3.5065
林依华
           900         %

         1,440,    2.4000
谢桂生
           000         %
深圳市

达晨财

信创业   3,755,   6.2588

投资管     280        %

理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圣华洋

创业投   972,7    1.6212

资管理      20        %

有限公

司

         708,0    1.1800
曾芸
            00        %

         623,7    1.0395
曲广生
            00        %

北京德

邦瑞景

投资管   3,000,   5.0000

理咨询     000        %

有限公

司
北京志

大同向
         4,200,   7.0000
投资咨
           000        %
询有限

公司

李林     100,8    0.1680

            00        %

吴虹     333,9    0.5565

            00        %

赵彬     447,3    0.7455

            00        %

吴传清   195,1    0.3253

            80        %

王晏清   530,7    0.8846

            60        %

郭慧麟   56,22    0.0937

             0        %

胡星     37,44    0.0624

             0        %

陈方亚   31,20    0.0520

             0        %

仇洪昌   31,20    0.0520

             0        %
    合     计      60,00
                                 100%
                   0,000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 权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 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 东 大 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 同 意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 馈 意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见。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 股
2
         董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时股东大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 股 东 大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
                                           所 对 相 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                                  ……
         董 事 会 不 同 意 召 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3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 议 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 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相 关 理 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
                                           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
                                           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                                   ……
        监 事 会 未 在 规 定 期限内发出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 限 内 发 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10%以上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
                                           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
                                           其 合 法 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
                                           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 五 十条      对于监事会 或 股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 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东名册。                         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5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 东 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 六 十 一条     股东出具的 委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 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 委 托 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 托
6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码;
    弃权票的指示;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
    期限;                           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单位印章。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 股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 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
    (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                         事规则》);
7       (五)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       ……
    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五)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                         过公司最 近 一 期 经 审计 资产总额
                                     的30%;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 东 大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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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表决。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 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
除外。                             除外。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动 人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比 例 达 到
为: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 制。
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征 询 各 方 为: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现任董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候选人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 拟 选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征询 各 方
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现任董事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 拟
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 任 监 事 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 候 选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 拟 选 人;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
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 选 人 或 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 监 事
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 拟
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 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
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 选 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代 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代
他民主方式产生;                   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 他民主方式产生;
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四)股东提名董 事 或 监 事
10日前,将提名提案、候选人的详 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细资料、候选人声明或承诺函提交 将提名提案、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现任董事会,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 候选人声明或承诺函提交现 任 董
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 事会,由现任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选举;
    提 名 人 在 提 名 董 事或者监事       (五)提名人在提名董事、监
候选人之前应获得该候选 人 的 书 事候选人之前应获得该候选 人 的
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提名,承 书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提名,
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 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
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等。                                  责等;
    前 款 累 计 投 票制 是指股东大        (六)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 相 同 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七)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 本 情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向董事会
况。                                  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 在 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前款累 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 大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 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 情
                                      况。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 自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 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任公司的董事:
9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 大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 大
     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
10                                         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
                                           公 司 连 续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已 满 6年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
                                           不 得 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 任 期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 因 董 事 的 辞 职 导致公司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 致 公 司 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立 董 事 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11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者 其 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比 例 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 一 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至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至
12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13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 任 召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 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召集人为会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的运作。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 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        第 一 百 一十五条   代 表1/10
     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14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本章程第
     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 的 情 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 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15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 理 人 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公司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或 公司董事会根 据 年度股东大会
16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审 议 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事项。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                                  ……
         (4)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             (4)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
     行现金分红:                          行现金分红:
         ……                                  ……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考虑所处行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 所 处 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17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投 资 计 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以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策: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
         二 、 公 司 利 润 分 配的决策程       二、公司利润分配 的 决 策 程
     序:                                  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
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 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
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 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
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 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
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 小 股 东 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 股 东
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 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 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
配预案,独立董事也可以征集中小 配预案,独立董事也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1/2以上独 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
立 董 事 表 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 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
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
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体 方 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对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进行调整或 事 会 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 行 详 议 中 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细说明。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        ……
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 分 配 方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 调 整 或
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 的 现 金 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 行 详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 配 或 者 细说明。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
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 分 红 比 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
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 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 配 方
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 金
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分别发表独 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 或 者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 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 比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 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 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 中 国 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
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
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 细 论 证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
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 国
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行 政 法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由公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审议 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 说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 整 事 项 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 决 同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意,且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
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利
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
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
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
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 决 同
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 投 资 者 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 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过深交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
以上通过;(五)公司应强化回报 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 东 大
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 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 (五)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 的 意
        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 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
        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 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
        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
                                          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
                                          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
                                          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条 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18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审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计 部 门 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公司聘用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 会 决 会计师事务所应 经 由 审计委员会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19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审议后,交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 任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                             ……
  20         (二)以特快专递、邮件、电       (二)以特快专递、邮件、电
        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子邮件、电话方式、信函方式、短
                                          信方式或传真方式送出;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
的其他内容不变,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上述变更相关
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事宜。实际修订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
内容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
章程》全文,敬请投资者查阅。
      二、制定、修订制度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方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式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关联交易制度                                   修订                是

  5       累积投票制细则                                 修订                是

  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是
  1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5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6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制定                否

  1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8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否

      本次制定、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累积投票制细则》《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独
立董事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还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制 定 、 修 订 后 的 相 关 制 度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于 同 日 刊 登在 巨 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制度全文,敬请投资者查阅。
三、备查文件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决议;
2.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