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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锦动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1-03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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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

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证券事务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

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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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独立董事前,需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1个月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经总经理确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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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会议应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或存在重大事项的情况下,经2/3以上

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

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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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并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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